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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异议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
时间:2024-05-09 【转载】
【案情】李某于1980年10月作为临时工进入某研究所工作,于1990年1月转为合同制工人,工作至1992年12月离开该研究所,后在其他单位工作至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将李某在某研究所工作的1990年1月至1992年11月的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为社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李某亦已从2014年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10月,李某以其在某研究所工作的临时工工龄未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退休待遇降低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研究所赔偿其工龄损失。
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异议。李某提起诉讼,实质是对其退休工龄认定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存在异议,其诉求依法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故向李某释明后,驳回其起诉。
【意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以及支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权范围。本案为劳动者循正确的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作出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