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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中关于解聘和返岗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中关于解聘和返岗的相关规定东莞横沥律师通常如下: ### 解聘的规定 - **法定事由解除**: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的标准,用人单位可据此解聘。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劳动者多次无故旷工,或者违反公司规定的保密协议等。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如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无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比如劳动者患病后,医疗期满仍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例如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进行业务调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返岗的规定 - **协商一致返岗**: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调整,并且劳动者同意返岗,那么双方可以按照新的约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劳动者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返岗。 - **特定情形下的返岗要求**: - 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因某些原因暂时离岗,如休病假、产假、工伤假等,当假期结束或者符合返岗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岗。例如,女员工休完产假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返岗。 - 如果劳动者之前是被用人单位违法解聘,后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按照法律判决或裁决要求劳动者返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解聘和返岗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劳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解聘或返岗事宜存在疑问或争议,横沥律师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