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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社保追缴时效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9-01 【转载】
社保追缴时效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例如,有的地方认为,东莞横沥律师因为社保是强制缴纳的,只要是完全未缴纳社保的,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员工随时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即便是离职后;但也有的地方认为,对于公司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员工应当及时举报反应,事后员工要求补缴,只支持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保。 对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不同地方的规定也不同。有的地方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强制性,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年内,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资补足社保的差额;而有的地方则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已知情,因此遵从两年的追诉有效期,即在职期间,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最近两年的社保,离职之日起则是一年内员工可以提出补足。 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该条还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然而,横沥律师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具体认定,不同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可能也存在理解和执行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