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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地产白名单项目的融资和建设交付

时间:2024-09-01  【转载】

最高法发布的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房地产白名单项目的融资和建设交付,东莞横沥律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体解读如下: - **背景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的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指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在建已售未交付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目前多地已建立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进保交房工作,为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支持白名单项目融资和建设交付,最高法出台此通知。 - **主要内容**:    - **不得冻结、扣划的账户及资金范围**:人民法院在冻结或扣划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时,需审查甄别。对于金融机构为支持白名单项目建设施工提供的新增贷款、发放的并购贷款等账户及其资金,不能因本项目续建工作之外的原因采取冻结、扣划措施。这确保了这些专门用于白名单项目建设的资金不被其他因素干扰,能够稳定地投入到项目建设中,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续建。    - **抵押权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项目利用专项融资复工续建部分设定抵押权,请求就该部分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复工续建前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复工续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明确了在白名单项目融资背景下,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和优先受偿的规则,既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不同抵押权之间的冲突和争议,有助于维护融资和建设的秩序。    - **异议处理机制**:法院在冻结、扣划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如果当事人或协助执行人以账户资金属于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或建设工程属于利用融资支持资金的新建部分为由提出异议,应当征求所在地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意见。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经采取的,必须立即解除。这一规定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异议处理机制,充分考虑到了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通过引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意见,确保了司法措施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避免了对白名单项目融资和建设的不当干扰。    - **责任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专项融资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账户资金冻结、划拨或者建设项目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横沥律师这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起到了威慑作用,有助于保障规定的严格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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