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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

时间:2024-09-01  【转载】

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


案情:
小杨是一名怀孕女职工,公司以其工作效率下降为由,东莞横沥律师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小杨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判决:
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恢复小杨的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启示: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等原因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横沥律师女职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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