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案件>>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胜诉捷报频传!安某与 SZZH 公司劳

时间:2024-10-18 20: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打赢官司

好消息频频传来

消息

01

案例概述

安某于2018年8月27日加入深圳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加入公司时担任的职务是市场部行业总监,负责市场开发。 ,项目,后于2020年11月4日被任命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日常管理工作。安某月工资为2万元,深圳公司于每月10号向安某支付之前的自然月工资。 2021年6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商务委托协议》的内容为:“安先生系北京深证中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行业总监,2020年将负责协调若干项目的商务推广工作。军士学校(深圳中航公司1个项目、天福工业信息技术公司4个项目、青岛捷瑞4个项目、新旺裕达2个项目),总金额1800万元以上,佣金率为3经友好协商,安某配合项目组在公司收到95%的工程款后六个月内完成了工程验收,由SZZH公司(总经理兼项目负责人齐新战)安排协调。 )支付安某业务佣金费54万元(人民币:540万元),并由个人承担与佣金相关的税费。是 2020 年 11 月 4 日。

双方同意业务委托费的支付条件包括:首先,安某将配合项目组协调完成项目验收;二是验收完成后,各企业将在六个月内收到95%的工程款。

2023年5月11日,安某向经开区劳动解除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缴纳营业佣金人民币元。2023年8月4日,经开区劳动解除委员会委员会作出经开劳终字[2023]****号裁定,裁定:1、深圳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支付安某业务佣金金额人民币38,532.46元; 2、驳回安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SZZH公司同意并履行了仲裁裁决;安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1、北京深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向安某支付业务佣金38,532.46元; 2、驳回安某的其他主张。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某的上诉请求部分合理。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初(2023)京01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民初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北京深证中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安某支付营业佣金25万元(税前)。

02

依据本案制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03

法院判决

李恒利律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认定,“双方均认可《业务佣金协议》中约定的佣金支付条件包括安某配合项目组协调完成项目验收,验收完成后各公司获得95%的佣金”。六个月内支付工程款……以及安某的要求 本院支持深圳公司部分支付商业特许权使用费的主张,但超出部分本院不再支持。”这是事实认定不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商务委托协议书》的内容可以证明涉案项目已经启动,并且还规定了如何委托。而且,在安某与深圳公司多次催款沟通中,深圳公司均同意向安某支付佣金,并无异议,并因各种原因延迟向安某支付佣金。 ,可以证明安某已经履行了工作任务,应当领取劳动报酬,但深圳公司却未履行支付义务,违反事实和法律,甚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业务委托协议的签订、深圳公司的承认、仲裁的履行以及安某的录音证据等均可以证明安某已履行了工作任务,特别是录音证据充分证明了深圳公司的合法性。人士、总经理詹齐新承认,安某已完成本案工作,已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人反对。只是公司经营困难,等资金好转就立即支付。

深圳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但不同意安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安某不符合《业务佣金协议》规定的条件,深圳公司无需向安某支付业务佣金54万元。根据2020年11月4日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首先协议对象为安某草。其次,安先生作为深圳公司市场部行业总监,负责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协调某军士学校一批项目的业务推广;二是配合项目组协调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深圳公司向安某支付业务佣金54万元的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1、安某按照协议提供上述劳务; 2、工程验收完成; 3. 参与11个项目的每家公司均已收到95%的项目付款,并且已收到至少6个月的资金。但安某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并未提供上述劳务,公司至今尚未收到95%的工程款。安某未满足《业务佣金协议》规定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委托协议》中提及的某军士学校项目共11个,其中只有一个是深圳公司与该军士学校签订的项目。本项目合同于2020年10月签订,合同名称为:“某地基*****系统训练模拟器专业教室”,合同金额1,427,128,880元。2020年10月28日,深圳公司收到第一笔工程款428,138元。2021年6月,安某辞职。2021年12月24日,深圳公司收到第二笔工程款85万元。

安先生在任职期间没有参与该项目的业务推广,也没有参与协调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深圳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完成相关工作。在仲裁和一审审理过程中,安某也明确承认了自己对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目前还不清楚,该项目的第二笔付款是在安辞职半年后收到的。深圳公司至今尚未收到95%的工程款,安某不符合获取业务佣金的条件。其余10个项目,SZZH公司并非该项目合同主体,安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但安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任职期间协调、推动相关项目工作并完成项目验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公司在他任职期间收到了95%的项目资金。而且,安某在仲裁和一审中均表示不知道该项目的名称,也没有参与这10个项目的推广。这与安某声称参与该项目推广的说法不符。安某声称公司没有安排他参加该项目的说法显然没有道理。作为一名营销经理,如果有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项目需要推进才能获得利益,安某肯定会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全程跟进。事实上,安不仅对自己所声称的项目不清楚,而且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对在职期间的工作安排有任何异议。这显然与安某的说法不符,而且安某本人于2021年6月提交了辞职信,这进一步证明安某的说法并不成立。安某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符合支付业务佣金的条件,且上诉中主张的10个项目及其他相关证据均由其他公司掌握,不属于深圳控股控制的证据。

首先,安某应承担其符合支付业务佣金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业务佣金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安某支付业务佣金费用的三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有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安某声称,业务佣金费为54万元,应依法承担其符合约定支付条件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证明其协调某军士学校项目的业务推广、与某军士学校项目合作等。项目组协调完成工程验收,涉及11个项目,基本情况是各公司已收到95%的工程款,已竣工6个月。但安某未提供相应证据,应当依法承担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其次,申诉中主张的10项及其他相关证据系其他公司掌握,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证据。 《业务委托协议》称,剩余10家项目主体为天福实业公司、青岛杰瑞公司、新旺裕达公司。 SZZH公司不是本项目的合同主体。相应信息不受SZZH公司控制。根据法律规定,深圳公司不承担举证责任。责任。

综上,安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业务佣金协议》规定的条件,深圳公司无需向安某支付业务佣金54万元。安某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安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安某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 2、SZZH公司是否需要向安某支付业务佣金费用。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未在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间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职工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本案中东莞横沥律师,安某作为深圳公司的员工,所主张的业务佣金属于劳动报酬。虽然安某与深圳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21年6月21日终止,但本案双方已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安某于2023年5月11日提起的劳动仲裁中,SZZH公司始终否认已支付了95%的工程合同款,即安某并不知道何时能满足业务佣金条件。此前已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3月1日、2023年3月13日、2023年5月4日提起诉讼。2023年5月11日,SZZH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新河通过电话主张权利。信合公司在电话中并未否认,因此,一审法院基于上述情况,认定安某主张的业务委托具有时效性,因其多次主张权利而被中断,故启动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也没有不当。

对于争议焦点二,双方一致认为《业务佣金协议》中约定的业务佣金费用支付条件包括:第一,安某将配合项目组协调并完成项目验收;二是验收完成后,各企业将收到95%的工程款。根据本院二审炮兵军官学校收集的证据,SZZH公司合同金额为1,427,128.8元,含违约金,支付比例已达到95%。 TF实业公司合同金额为6,571,582.12元,含违约金。比例已达到95%。 XW船电公司合同金额为2,691,921.8元,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工程支付比例已达到95%。青岛JR公司合同金额为7,174,843.04元,含违约金的工程支付比例已达94.95%。上述项目数量及合同总金额与《业务委托协议》基本一致。在安某与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的聊天记录中,对方并未否认该项目是安某负责投标的合同。在仲裁庭审笔录中,深圳中航公司还承认安某负责的项目总额为1800万元。因此,虽然实际与炮兵军官学校签订合同的公司名称与《业务委托协议》并不完全一致,但可以认定上述项目均包含在《业务委托协议》中。 。商定的事项。根据合同的相关性,深圳公司在《业务佣金协议》中承诺向安某支付其他公司项目的佣金。公司以涉案工程合同中标人非其公司为由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由于上述采购合同中的甲、乙双方已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就违约金的扣除达成一致,故应确定深圳公司、天福实业公司的工程合同款以及甲公司的付款比例。一定的支付业务佣金。关于项目推进和协调验收工作,军校提交的各项目最终验收报告显示,各项目验收均在安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后完成。双方均承认,安某的职务于2020年11月4日调整为副职。深圳公司总经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安某参与项目推进及验收工作。因此,鉴于上述项目均已竣工验收,本院基于上述情况,确认安某享有扣除公司业绩后的营业佣金。一审判决第一金额后横沥镇律师,酌情确定深圳公司还需向安某支付上述三家公司项目的业务佣金25万元。

04

代理本案的恒力律师的建议

本案恒力代理律师李冲冲提醒大家:业务佣金奖励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如果从事销售岗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销售提成的各项内容,如提成比例、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 、是否要求销售退货达到一定比例才发放佣金等。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公司内部公告、电子邮件、报酬协议等信息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实践中如果发生与佣金奖金相关的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范围。建议咨询专业的恒力律师,以保障您的权益。

东莞横沥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