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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普法:马某某未经批准擅自

时间:2024-10-18 2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为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执法体系,切实提高水行政执法质量,加强“以案释法”普及,加强水利法律法规普及宣传,省水务局分水中心、政法处向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信。近年来,该部门收集整理了一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用于普法工作。

案例30:马某某擅自取水

办案单位:祥云县水利局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4月18日,祥云县水利局在检查中发现,马某某在玉关村五组一窝子山路头水青楚高速公路双车道管理范围内,未获得水行政部门授权,祥云县祥城镇。经批准,擅自修建取水设施,抽取地下水用于洗车、洗车和加水等经营活动,同时向养殖场供应生产和生活用水。经祥云县水务局查处,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二、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祥云县水利局责令马某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及附属设施,查封取水点。马某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即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马某某仍私自敷设电缆,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二、水资源管理第一条(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祥云县水务局决定对马某处以人民币6万元(约合人民币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2日,祥云县水利局向马某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祥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祥云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马某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巍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马某某的诉讼。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铁路运输中院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马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判决生效后,马某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横沥镇律师,祥云县水利局督促马某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马某仍未逾期履行。时限。祥云县水务局向祥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祥云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强制执行。

祥云县人民法院强行拆除马某擅自搭建的取水设施,并强行封堵取水点。在查封、扣押其财产时,发现马某现有财产不足以完全执行法律。人民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没有发现马某某还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祥云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号》的规定,作出判决。依照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横沥镇律师,执行程序终止。

三、典型含义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已走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执行等法定程序。在处理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坚持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事,直至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经过一年多的处理,终于结案。该案的处理,既体现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努力,也更加直观地向全社会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教育和监督了水利工作。宣传提高公众水资源意识。防护意识。

4.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采水: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并处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未经批准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数月内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自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十日不履行义务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地产的,申请强制执行。对房地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中抽取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水的,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经财产调查,没有发现适合执行的财产,并由当事人签字申请执行或者组成执行法院经院长审查同意后,合议庭可以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二、水资源管理第一条(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项:……(二)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取水设施拆除封堵前照片

取水设施拆除密封后的照片

供稿:省调水中心、政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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