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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五常市司法局发布典型案例,优化营

时间:2024-10-18 2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为进一步优化五常市营商环境,增强私营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依法经营管理、维权的法律意识,五常市司法局整理发布了一批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和维权的纠纷案件。民营企业基于“五常普法”微信公众号引导典型案例,帮助民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01

崔某超与百泉河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崔某超于2019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水箱(高温防护)》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期为2020年5月5日,该专利仍在保护范围内时期。专利记录简要说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农机水箱;设计的重点在于形状;最能说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使用状态图。 2023年5月,崔某在百泉禾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农机公司)营业场所发现其正在销售与涉案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产品。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何农机公司侵犯了他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何农机公司辩称,该型水箱是大型农机车水箱。早在崔某超申请涉案专利之前,该公司就已经生产加工了该类型的水箱。因此,该外观设计并非崔某超发明,只是崔某超所使用。某超级注册专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崔某超是涉案“水箱(高温防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农机水箱,属于同一类别。经过对比,两款产品外观基本一致,没有明显差异,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已经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的特征”方法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过,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和使用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何农机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注册成立。 ,于2019年3月23日在快手短视频平台发布。发布被控侵权产品视频,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通过时间对比可以确定该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生产过相同产品,且该公司继续生产和使用该产品。没有超出专利法规定的“原有范围”。因此,何农机公司享有涉案专利的在先使用权,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涉案农机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崔某超的诉讼。

【典型含义】

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之前,有人已经制造出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申请人的专利被批准后,上述人员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正确的。本案合理平衡了在先使用者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允许在先使用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农机产品。通过司法审判保护农业机械领域的发明创造,为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02

武昌沃某种业有限公司与盖某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武昌沃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种业公司)经品种权人许可,享有水稻新品种“中科发5号”的经营权,并依法维护其权益。自己的名字。盖某波通过“快手”等网络平台推销“中科发5号”二代种子。窝某种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盖某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河南东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DNA)》,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中科发5号”非常相似或者属于“中科发5号”。同一品种。盖某波生产、销售的种子为侵犯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水稻种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盖某波平均销售价格为每斤2.5元,“中科发5号”大米销售价格为每斤1.7元。侵权利润按每斤0.8元乘以三年销售量9万斤计算横沥镇律师,合计7.2万元。 。盖某波知道自己不能擅自出售水稻种子,但他故意以隐蔽的方式出售。其主观恶意明显,销售的种子没有标识、标签,也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盖某波停止侵权,赔偿窝某种子采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万元。

【典型含义】

黑龙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种子是农业的“筹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关系种业安全、粮食安全、党和国家发展规划。 “中科发5号”水稻是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选育的粳型常规水稻品种。适宜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区种植。本案中,法院结合被告销售的“中科发5号”水稻种子的销量和价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了赔偿数额。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种业、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盖某波主动履行判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03

上海瀚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玄谋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上海汉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谋公司)是“大众点评”APP的主要运营商,主营业务是为用户提供商家信息、消费评论、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 “大众点评”APP中的相关店铺评分和用户评价是消费者购买时的重要参考。经调查,大族公司发现,黑龙江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公司)长期组织大量写手在“大众点评”上对商家进行虚假浏览和评价,向商家收取金钱。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述组织虚假“虚假订单、信用炒作”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公司、轩公司均为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某大族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软件吸引消费者和商家下载使用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它通过提供真实有效的店铺数据帮助消费者选择交易对象,同时提供正常有序的竞争为平台环境上的商户提供服务。 “大众点评”的上述相关数据能够为大族公司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受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大族公司对真实、干净、可靠的平台数据及其产生的衍生商业价值拥有合法、正当的权益。轩公司明知“大众点评”店铺数据的作用和商业价值,但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撰稿人对“大众点评”平台店铺进行虚假评价,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经营促销,违反公平原则且基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导致“大众点评”平台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大族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大族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宣公司赔偿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典型含义】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习惯于选择点评网站作为消费引??导。这种流量“货币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带动了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导致了通过作弊拉高流量和评论的“假订单、炒作”行为出现。 “假订单、虚假信任”的行为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误导、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商家和平台的商誉。本案有利于遏制“伪造订单、投机信任”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04

熊某、周某、李某、张某、康某、陈某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熊某参考各种名牌手表配件在广东省自行设计制作图纸,利用惠州市及周边加工厂仿制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天梭等品牌的外壳、底盖、表壳、表圈。以及他设计的其他手表配件。然后他进一步加工雕刻了各个品牌的手表标志。 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其将其设计、生产的假冒品牌手表配件批发销售给被告人陈某,销售总额元。

被告人陈某自2016年起向被告人熊某购买假冒欧米茄、劳力士、卡地亚等品牌表壳及配件,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康某、黄某、詹某等人,合计销售金额353,299元。万元,违法所得共计4.5万元。

被告人康某、张某在哈尔滨市站前路昆仑大厦共同经营一家手表配件店。 2019年以来,二人向被告人陈某、周某等人购买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天梭等品牌手表配件,加价批发给被告人周某、温某等人,销售总额元。 。 ,违法所得共计35705.5元。

被告人周某、李某为夫妻,在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共同经营一家手表店。周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康某等人购买假冒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浪琴等品牌商标的手表配件,并通过快手平台在线直播手表的组装过程,展示组装后的带有知名品牌商标的手表。 ,且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对外销售的正品手表的市场价格。被告人李某在快手直播间回答顾客问题横沥镇律师,并协助周某做好售后服务、包装、发货等工作。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周某、李某在黑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海南省等地向168人邮寄销售假冒品牌手表194块,合计销售额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周某、李某、张某、康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张某、康某、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违法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周某、李某共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周某系主犯,应当承担全部犯罪责任。李某系从犯,现已认罪并接受处罚。他已缴纳罚款并被判处缓刑。康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两人均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承担全部刑事处罚。并且,还曾两次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 ,缓刑不应适用于两人。陈某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生,不应受到缓刑。

法院判决: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熊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元。万元;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品罪,应数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康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李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款人民币26万元;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收入;本案被告人扣押、登记、保全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配件、作案工具,由扣押、登记、保全的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典型含义】

本案中,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立体打击,依法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表明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通过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可以进一步发出严格保护的信号,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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