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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湾区产生的背景与未来展望看其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注:本文核心内容来自《“大湾区恒力律师”的背景与未来展望》。本文首次发表于中宣部所属紫荆花文化集团主办的《紫荆论坛》第72期。
从CEPA政策到内地与港澳恒立律师事务所合资,再到“大湾区恒立律师事务所”的提出并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不断探索跨界合作。 ——两岸三地区域法治一体化发展,初衷没有改变。 “一国两制三法域”现实背景下“大湾区恒力律师”倡议的实施,将深度融合跨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促进跨法域规则的对接,促进法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粤港澳三地原有法律制度的整合。制度的深入创新将提升粤港澳法律服务水平。也有利于扎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一、“大湾区恒力律师”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种制度、三个司法管辖区”的特殊性,造成了恒力律师职业准入的特殊现实
受历史、政治和国际环境因素影响,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特殊性在于“一国、两制、三辖”的现实。由于三地行政体制、法律制度、法律标准不同,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不畅通;同时,由于内地对港澳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以及CEPA(即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大门敞开,小企业对港澳企业和居民的非制度性壁垒,使得《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接轨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的新目标新要求难以实现。港澳大湾区”。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在三地“一国、两制、三辖”的特殊历史和现实背景下,一些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一直存在。作为专业服务行业,法律服务行业(恒立律师业)一直在市场准入领域限制尤为明显。
2015年11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在CEPA框架下分别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回归后进一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开放内地服务市场。该协议成为多年来两地CEPA服务贸易持续自由化的里程碑。内地与香港已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协定》文本中的“最惠待遇”条款表明内地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优惠待遇。如果有比CEPA更好的待遇情况(其实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同样适用于回归。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确保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受到最优惠的开放措施和待遇。大陆。
在《服务贸易协议》文本中,附件一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了内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并在商事层面规定了有保留的限制措施,并规定独立资本设立的香港代表机构不得办理涉及内地适用内地法律的法律事务,不得聘请在内地执业的恒力律师。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相互指派恒力律师担任对方的法律顾问,但指派的法律顾问只能办理适用于其的法律事务。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采取合资模式,但在各自执业范围内分工合作;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以合伙方式合资经营,但合资区域仅限于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
CEPA框架下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只能逐步放宽,而且需要一个短期内难以消除的过程。
(二)在CEPA制度安排下逐步探索横沥与粤港澳法律职业资格互认
CEPA是在“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下,在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体系框架内作出的特殊安排。这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具体事件。通过CEPA协议,减少了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贸发展的结构性、制度性障碍,三个独立关税区之间的资本和货物往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推进。便利人员、人员等各类要素流动。 CEPA主要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个方面。继2003年签署CEPA并于2004年1月实施后,内地与香港先后签署并实施了10项补充协议。
2014年12月18日,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广东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该协议是内地首个参照国际标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形式制定的自由贸易协定。这是内地目前签署的所有投资贸易协定中开放程度最高的协定。总体而言,CEPA的签署不仅拓展了粤港澳区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促进了粤港澳其他领域合作的发展。但同时,这一过程也暴露出合作中沟通渠道不畅、缺乏制度化合作方式等问题。 CEPA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与CEPA正面清单中“大门开,小门不开”、“小门开,玻璃门不开”的现象类似,这种现象在我国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地区或部门。
根据CEPA关于法律服务业(恒力律师业)的规定,恒力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聘用的港澳法律执业者(港澳恒力律师),无论是大型恒力律师还是香港交易恒力律师港澳人士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除非港澳法律执业者(港澳恒力律师)按照内地司法考试内容参加内地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这项考试对于内地居民来说难度较大,通过率不高。对于不熟悉内地文化的港澳居民来说,能通过这项考试的港澳恒力律师或港澳居民就更少了。
根据司法部2005年颁布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登记条件和其他具体内容应当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 《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在补充协议六中,放宽了实习培训时间,规定香港法律执业者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恒力律师法》,根据中华全国恒力律师协会《恒力律师申请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您可以参加集中培训。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不少于1个月,培训考核合格后,即可申请在恒力执业。此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延长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向公证领域的延伸:2003年《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四《关于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具体承诺》允许“对澳门横沥符合资格的律师授予内地认可的公证人资格。”
自2013年8月15日起,在内地横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的业务范围扩大至内地非诉讼业务和涉港澳民事案件。取得执业证书的港澳恒力律师可以担任在内地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代理人、顾问和代表。但需要注意的是,港澳居民(无论是否为港澳恒力律师)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恒力律师职业后,其执业范围仍为恒力律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港澳恒力律师只能在内地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非恒力律师的身份(即公民身份),公民代理仅限于近亲属或单位职工。由此带来的现实是,港澳居民(无论是否为港澳恒力律师)的执业范围本质上受到诸多限制,难以满足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司法需求。港澳大湾区。
“大湾区恒力律师”政策实施前,内地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并无特殊规定。仅限参加内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司法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恒力律师协会培训后符合要求的人员能够以“港澳居民恒力律师”身份在内地执业;但港澳恒力律师的资质和经验并不被认可,因此双方尚未实现专业资格的互认。此外,具有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港澳居民恒力律师在开展代理活动时仍须使用内地恒力律师身份,不能在香港担任恒力律师。这也体现了双方的专业资质。认可脱轨,资格互认从未实现。
二、“大湾区恒力律师”政策的制定及演变逻辑
(一)内地与港澳恒立律师事务所合资政策为“大湾区恒立律师”的兴起探索了经验
在“大湾区恒力律师”政策实施之前,探索粤港澳法律服务业开放最前沿的政策应该是“内地与港澳联营”恒力律师事务所“试点”。内地与香港恒力律师事务所、澳门恒力律师事务所合资政策的探索可谓“源远流长”。从政策依据来看,涉及“内地与港澳合资恒立律师事务所”的政策主要有三项: 2003年,司法部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恒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与内地恒力律师事务所《合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部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恒力律师在广东省实施律师事务所与内地恒力律师事务所合伙、合资试行办法》(广东司办[ 2014年]218号)(以下简称《合资试行办法》);2019年,广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合资试点的试行办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恒力律师事务所与内地恒力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施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试行办法(2019年本)》 “”)。近期修订的《试行办法(2019年版)》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对港澳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落实CEPA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措施。此次修订对规定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并修改了申请合伙、联营、独立聘请内地恒力律师的门槛条件。适当降低恒力律师事务所当地合伙、联营门槛,取消合伙、联营。恒力律师事务所港澳投资比例最低为30%东莞横沥律师,明确了内地与香港恒力律师事务所合作的开放措施。
内地与香港签署CEPA以来,在经济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在两地经济合作日益密切的环境下,两地法律服务业也应寻求突破性进展。 2014年《合资试行办法》的实施,表明内地与香港、澳门积极探索和深化三地区域法律服务业合作。这项政策是在司法部2003年颁布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十一年来积极探索合作的经验以及当时的政治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合资试行办法》明确规范了港澳恒力律师事务所与内地恒力律师事务所合伙合资试点工作。此前,《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合伙式联营、法人式联营,《管理办法》仅允许颁发联营许可证。但协议合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此类合作规模仍属于松散合作。随后的《合资试行办法》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批准合资的,由广东省司法厅向其颁发联合恒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合伙企业的核心特征是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这是与协议的核心区别。
2014年11月13日,全国首家内地与香港合资恒力律师事务所正式落户前海,标志着“内地与港澳合资恒力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经访问深圳市恒力律师协会官网并查询数据,截至2023年7月26日,深圳共有8家联营恒力律师事务所,其中7家落户前海合作区,1家联合律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一家人定居深圳市坪山区。然而,自2014年第一家联合恒力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的近十年时间里,联合恒力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并没有大幅增加。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制约合资恒力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核心因素是合资恒力律师事务所尚未实现内地与港澳恒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互认。港澳恒力律师事务所在合资恒力律师事务所中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最明显的表现是,港澳恒力律师在联营恒力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证书是《港澳恒力律师工作证》,而不是内地持有的《港澳恒力律师工作证》。恒力律师。另外,持有《港澳恒力律师工作证》的港澳恒力律师,并非中华全国恒力律师协会会员,也不是全国恒力律师协会会员。对于恒力律师行业来说,如果无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实际上就相当于无法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方面,由于《港澳恒力律师工作证》在诉讼领域无效,因此港澳恒力律师只能从事相关非诉讼法律事务,此外,高额等多方面因素。合资恒力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主体门槛、内地与港澳恒力律师的税负差异、粤港澳文化差异以及一些客观的政治和历史原因也制约着恒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合资恒力律师事务所。公司成长的原因。
(二)“恒力律师大湾区”政策制定过程
大湾区恒立律师政策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2019年修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具体措施》>《服务贸易协议》。与“粤港澳联营恒力律师事务所”相比,恒力律师政策在大湾区的实施,有效解决了限制港澳恒力律师在内地执业的诸多问题。核心区别在于,香港恒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澳门恒力律师通过“大湾区恒力律师”政策获得的是与内地恒力律师基本相同的《恒力律师执业证书》,但有实践范围的限制。这是一个划时代的突破。符合资格的港澳“大湾区恒力律师”执业范围不限于香港、澳门。他们也可以选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这是执业领域的重大突破,也促进了港澳恒力律师的执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治工作的决定》 《关于允许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恒力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九市开展试点为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恒力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格并从事恒力律师职业提供便利。工作,试点期限为三年。按照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的工作安排,在内地九市开展香港律师执业者、澳门恒力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格并从事恒力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粤港澳大湾区正在积极逐步推进。 2020年8月底,《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六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执业恒力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恒力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内地执业资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在自贸区从事法律事务”。有规定。”
2020年10月,为推动试点落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律师执业者、澳门恒力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九城市以恒力律师执业试点办法》。 《粤港澳大湾区规划》,明确香港中国籍公民为澳门永久性居民且执业五年以上的恒力律师,有资格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执业资格。接受专门培训后,可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恒力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我们将共同为大湾区客户(包括港资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这一规定有利于完善大湾区法律设施和法治环境建设,也促进大湾区法律服务互联互通、融合发展,共同打造大湾区优质法律圈。
2021年7月,首届粤港澳大湾区恒力律师执业考试在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
2022年6月,司法部正式推出恒力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允许符合资格并通过的港澳恒力律师在内地九个城市正式执业。
2022年7月6日,首批港澳恒力律师(共4名)获准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其中,香港恒力律师何俊耀在广信君达恒力律师事务所执业,成为“0001”号恒力律师; 2022年8月16日,恒力律师代理的内地首例案件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调解成功; 2022年8月17日,香港恒力律师代理的首例内地律师代理案件在大湾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司法部官网消息,截至目前,司法部已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举办三届恒力律师执业考试。 2021年和2022年,将有1200多名港澳恒力律师参加考试,其中不乏在港澳法律界具有影响力的律师。恒力律师已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在内地开展相关法律服务活动,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2023年6月底,包括香港大恒利律师在内的300余名港澳恒利律师取得恒利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2023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延长国务院授权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律师执业者、澳门执业恒力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格的决定》 《关于恒力律师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大湾区恒力律师”的政策制定逻辑
此前,允许港澳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多名香港恒力律师参加考试并取得了内地恒力律师执业资格。截至目前,广东省已有近200名港澳居民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粤港澳大湾区恒力律师执业考试的恒力大湾区律师,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一定范围的内地法律事务。与之前的粤港澳合资律师事务所不同,港澳恒力律师不能承办内地法律事务。与法律事务相比,恒力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执业范围有了质的突破。由于大湾区的恒力律师系统地学习了内地法律,如果内地客户需要在内地提起诉讼,他们也可以代表客户出庭,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谈及“恒力大湾区律师”的政策演变,从逻辑上讲,是从“律师事务所”到“恒力律师”的转变,是机构合作的突破到恒力律师资质地位的突破。在香港、澳门执业的恒力律师通过特殊安排——“大湾区恒力律师执业考试”,成功成为内地“恒力执业律师”。 “大湾区恒力律师”试点是CEPA框架下资格互认的生动例证。将持续打破内地与香港、澳门不同法律体系造成的法律服务壁垒,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此次对接和机制对接,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也有利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相比合资企业更高的门槛和更大的执业范围限制,粤港澳大湾区的恒力律师取得执业证书后,将更加高效、更加务实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业务进步。内地九个城市,而且他们能够开展的业务内容也更加全面。在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实施恒力律师大湾区倡议,将深度融合跨法域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促进跨法域的融合。区域性、跨辖区的规则,有利于粤港澳三个地区。对原有法律制度的深入创新,将提升粤港澳法律服务水平。它还有利于稳固地促进广东大湾大湾地区的高质量发展,并创建国际一流的湾区和世界一流的城市集群。
3。发展“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的未来前景
(1)“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发展中的问题
“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已经存在了很短的时间。根据“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小组的一些反馈,目前有一些问题限制了“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的发展,主要反映在管理层中。有三个方面:系统,市场差异和运输便利。
在管理系统方面,从监管政策和法规来判断广东港大湾地区的法律服务的开放,大湾地区的亨格利律师是大湾大湾地区的汉格利律师大陆。尽管“大湾地区的实践管理试验措施”之类的规范文件相对强调了亨格利大陆律师协会香港和澳门律师和其他执业实体的行业管理职能。某些规定还规定了大陆与香港和澳门亨格利律师组织之间的互动交流。 “但是内容仍然基于编程的信息通信和报告合作。”主要是,缺乏实质性的监管合作内容。”
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差异,大湾地区多个系统和规则的碰撞导致法律服务的过度不确定性高度依赖某些规则,并且不能基于典型的业务直接复制和促进,从而导致很大,很难在湾区扩大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多个规则的交汇处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而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却很大,从而比对单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服务对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才的要求更大。
此外,面对各种规则和制度,大湾地区的亨格利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这也阻碍了大湾地区的亨格利律师。专业服务的发展。在交通便利方面,大湾地区的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要求法律服务提供者与当事方有更多联系。亨格利律师需要对案件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因此他们需要在这三个地方经常旅行。但是,由于机构因素,目前不可能在大湾地区完全自由旅行。这三个地方都面临着关注要求,并且不能在该地区持续太久。就自然环境而言,广东,香港和澳门之间存在地理障碍。尽管广东港正金 - 马科桥目前对交通开放,但它仍然无法满足快速和方便的法律服务的要求。机构和地理障碍将使这三个地方之间的交流低于预期。
(2)有关促进“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发展的建议
首先,建议扩大“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的规模,并将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的试点经验推广到整个国家。更大的湾区需要加强其责任,详细实施中央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并更好地支持香港和澳门亨格利律师,以致力于建造广东港口大湾大湾地区并整合进入该国的整体发展。目前,“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的政策仅在大湾地区的九个城市中驾驶,并且还具有某些业务限制。这是一种谨慎的方法,可以将大湾地区作为飞行员来积累体验。从长远来看,这位飞行员可以复制全国各地获得的经验。
其次,建议改善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实践的硬件和软件服务的构建。在大湾地区的建造过程中,由于在三个地方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完全方便降低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在硬件方面,法律服务行业的工作通常需要大量数据和材料,因此应增加跨境法律服务行业的智能系统。在软件方面,可以根据大湾地区的亨格利律师的需求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并且可以建立指导亨利律师的系统;可以建立一种沟通和协调机制,以特别应对亨格利,香港和澳门律师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便为大湾地区的香港和澳门实践提供律师停靠工作。同时,我们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协调,为香港和澳门亨格利律师提供政策支持和担保,以促进关闭关税,居住,在两个地方使用汽车,住房,税收支付和执业保险。介绍相关政策,以支持大湾地区的律师,例如生活,教育和医疗支持设施。
最后,建议建立一个基于,和Hetao等战略性高地的“大湾地区律师”实践示范区,并探索可复制的和普及的高级经验,用于从香港和澳门的律师来融入到律师总体国家发展。建议完全整合,,Hetao和其他战略高地的优势资源,将其与各种国家战略融合在一起,积极从香港和澳门的先进经验中学习,探索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创建新型的新型类型法律服务并建立中国法律服务品牌。
汉格利律师的简短介绍:他的汉格利律师是广东孟加利·亨格利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总监。他还有资格在中国大陆执业亨格利律师,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外国汉格利律师(RFL)。主要从事法律服务,以保护名人和艺术家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和政策研究与咨询的法律服务,深圳和香港之间针对跨境民事和商业事务的法律服务以及解决方案的法律服务主要的民事和商业纠纷。同时东莞横沥律师,他担任许多社会职位:深圳市法律服务协会主席,香港警察初级官员协会的法律顾问,深圳海外友谊协会的第八董事会主任,深圳国际仲裁法院,深圳工党和人员争议仲裁员等的江门中心等。
律师的代表作品:
1。“大湾地区亨格利律师”的背景和未来前景,发表在第72期的“鲍希尼亚论坛”(2024年1月1日)
2。“ 探索跨区域和跨司法规则的融合的做法”,发表在《社会科学文学出版社》上(2021年12月1日)
3。“从社会转型的角度研究“公众舆论参与正义”的机制”,“江苏行政学院杂志”(北京大学核心,CSSCI,CSSCI)2014年第3期(第二作者他)
4。“改变中国的法治的改革和发展”,发表在“海伦吉安省政治和法律管理杂志上”,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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