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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未约定管辖时,

时间:2024-10-18 20:30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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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尤其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将探讨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合同未约定管辖时,是否可以向贷款人(即贷款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内蒙古的司法实践。

1.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已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为货币支付的横沥镇律师,为收到货币的地点。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前述“合同”应泛指所有合同,而不仅仅是民间借贷合同或买卖合同。但实践中,一些法院往往认为该规定不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贷款人到被告住所地立案。这真的有道理吗?

2. 收币方判断规则

如果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则意味着争议的合同义务以货币支付为基础。最典型的付款合同义务是贷款合同。如果贷款人起诉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争议的焦点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而收到货币的一方是贷款人。当然,也有贷款人和借款人角色发生变化的情况。

(1) 贷方是货币的接收方

一般情况下,当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就是货币的接收方。例如,贷款人A在A地,借款人B在B地。A借给B一定金额,当贷款到期时,B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偿还贷款。此时,A作为贷款人,要求B履行还款义务。 A 是接收货币的一方。 A地法院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 借款人是指收到货币的一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借款人也可能是货币的接受者。例如,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提供贷款,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履行贷款义务。此时,借款人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假设借款人C位于C地,贷款人D位于D地。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D未能按照约定金额向C提供贷款。 C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履行借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C作为借款人,要求D提供贷款,而C是接收货币的一方。 C地法院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述贷款显然是指非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东莞横沥律师,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显然没有要求。另一方履行尚未成立的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意见的审查

在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秦小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刑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和秦小强等人虽然秦小强签署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法院管辖,但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实际签订地点在西城区, 北京。同时,合同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由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纠纷没有实际联系,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收款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在庄秀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民民局终34号)中,福建高院认为,主合同《固定资产贷款》未约定管辖条款并应遵循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南京分行起诉,请求原告民丰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收款人即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周文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沪74民局终229号)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该案涉及“个人第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贷款合同》 》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被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行)是货币接收方,即被诉人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 内蒙古的司法视角

在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云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内0122民初301号)中,托克托县人民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履行地,内蒙古托克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收款方,其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4. 结论

综上,金融借款合同未约定管辖的,由贷款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一结论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并在内蒙古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验证。因此,贷款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金融机构修改合同,明确规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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