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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时间:2024-10-18 20:3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10月16日,市发改委官网发布《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包括总则、项目规划、资源配置,共32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2024年10月16日至29日。

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源规[2022]号) 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的通知》为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运发能源[2023]2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昆明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实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以下称县(以下称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能源开发利用,包括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和分散式风电。

第三条 发展光伏发电遵循“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尽快满负荷开放”的原则横沥镇律师,发展风电遵循“全面开放、依法合规、科学有序”的原则。 “生态环境友好、有序审慎发展”。

第四条 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实行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分布式光伏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电网承载能力加快推进。

第五条 光伏项目实行地方备案管理,风电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新能源资源调查必须结合省、市能源发展规划,由市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 新能源资源调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提高资源调查的准确性和可行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严禁泄露资源调查相关信息。

第八条 新能源开发利用应当综合考虑资源条件、生态保护、电力供需、要素保障等因素,并与国土空间、电网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实现当地条件优越,布局合理,有序发展。

第九条 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由县、市、省分级审批。市、县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要素保障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审核。联合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将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程序分步上报。

第三章 资源配置

第十条 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坚持市场化资源配置原则。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年度建设计划的相关要求分批制定新能源项目发展规划,并组织相关单位按程序报送审查。开展项目业主选择。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业主选择工作。项目业主可以选择通过招标、竞选、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参考招标流程等符合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形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应当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未经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不得签订投资开发协议。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参与新能源项目市场化资源配置,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不得参加比赛或取消比赛资格。

(一)建设期间存在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转让项目控制权的;

(二)为获取新能源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恶意竞争;

(三)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

(五)上年度收回开发权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能源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者审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审批条件,不得超过审批时限,不得违反程序提前备案、审批。新能源项目建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分布式光伏不得干预产权主体自主选择开发企业,禁止政府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强制安排。

第十四条 取得开发权的项目业主不得非法转让、倒卖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非法转包项目,不得变更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建设场地等。已满负荷投产。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备案核查工作。对于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光伏项目,经提醒既不提供说明又不撤回备案信息的,应当撤销备案。信息和备案凭证将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狠抓项目建设关键环节,加强项目用地和林业等要素的保护,确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昆明市新能源发展需求,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和投资计划,统筹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提高电力系统服务保障能力。完善新能源项目并网审核和服务流程,按季向社会公布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格等信息,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提高新能源发电效率。能源并网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及时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会同电网企业对接配套输变电工程,并按要求配置调整资源。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林业草原等相关要求,按计划、按进度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能源项目进展情况,并对有关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能源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逾期未开工投产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因政府部门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将约谈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提现回收机制。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的,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原备案机关注销备案。项目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按投资协议期限完成项目的横沥镇律师,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届满仍未建成的项目,将根据投资开发协议退出,并按期重新启动。进行配置。

第二十一条 分类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项目建设,并满足准入和消纳条件家庭自然人光伏项目。当前形势下,户用非自然人光伏项目建设将有序推进。

第五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二条 加快绿色能源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适时启动昆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评审和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跨区域新能源协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落实国家统一市场要求,不得强制以产业配套设施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保证金、电价优惠、收入截留、违反法律法规截留电力的。 、企业助建、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出让价格、承诺使用当地光伏设备等增加企业非技术开发成本。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签署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他协议前,协议内容涉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应当征求市能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司致力于新能源资源配置的规模和具体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做好新能源储备项目用地保护工作,优化土地出让手续和租金指导标准,加强土地租赁备案管理。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前,项目用地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科学决策,加强合规管理。原则上,分布式光伏以外的新能源项目,在项目申报、资源配置、退出回收等重要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三个重要” “一重大”集体决策程序并接受纪检监察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切实可行,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第二十八条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严防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廉洁行为。 、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等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与项目业主签订诚信合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廉洁相关规定,严禁干预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通过持续监测、项目调度、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分布式光伏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布式光伏建设支持政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防范、打击、严肃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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