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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交通事故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当事人。各方的法律义务;依法确认各方法律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作用、过错和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不同交通事故的责任。应掌握行为责任、因果、通行、安全等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须是由于行为造成的,没有行为的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判定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而不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及故障的严重程度。”这就是故障判断的原理。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即因果相关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判断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我们首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判断该行为的过错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确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发挥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对于那些对事故产生影响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产生影响。
1. 因果关系原理
如果一方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与事故有关?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也对事故起了一定的作用,而且有些违法行为非常严重。情况严重,但并未在事故中发挥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剧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必须是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属于技术鉴定。在判断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只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确实是事故的原因即可。检验事实原因的方法可以借鉴行为法中的因果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任何构成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情况都是事实上的原因。检查方法有:
一是“如果不是”检验方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和损害仍然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则不会发生损害。行为或者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任何作为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者事件就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因。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消除,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顺序和方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事件的发生和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关系;否则,构成事实原因。
三、替代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无过错的行为所替代,或者其不作为被适当的行为所替代,交通事故和损害仍然会发生,那么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则构成实际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着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该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从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用普通规则无法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负责的行为或事件并非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果无法证明,则视为存在事实因果关系。该规定还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本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将视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追究侵权人或者相关事件、行为的责任人容易。
2. 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足以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技术鉴定,应当说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角度确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应承担的责任。事故相关责任法人的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就是各人走自己的路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进行交通。”各行其是的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的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各自的交通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交通路线。但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下,绝对的“专用路”很少,“通行证”必须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不属于其法定优先道路的行为,即“超车”行为。在科学的管理体系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法定优先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如何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体现各有千秋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顺路避让原则
走你自己的路。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规定,按自己的方式行驶。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交通参与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本单位专用的道路。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比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在使用借用道路时,可能会与借用道路同一车道的参与者发生冲突。为了确保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预防冲突。用车道避免事故的原则对于调整交通行为、识别交通事故仍应发挥规范作用。
2、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并造成机动车事故的特别原则。既然使用道路避让的原则已经确定,那么对于此类事故的认定已经有了一定的概念,即使用道路的人应该比使用道路的人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这一原则有其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过马路时,遇到行人过马路时,应当让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交叉路口、过马路,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循交通灯的指示;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人行横道、十字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过马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过马路的区域,当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上穿越机动车道时,尽管他正在使用人行横道。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也有保证安全的义务,这是针对行人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过马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具体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注重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实施前的重大突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理论依据:在无交通信号的路段上过马路的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对机动车道上的行人享有先行权。行人过马路事故责任划分的思考 如果机动车主动避让事故没有过错,在确定此类事故的责任时,往往首先认定行人侵犯了机动车的路权,然后机动车是否有行动。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则根据该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在大多数此类事故中,行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按照各人各人的原则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实质是按照交通法规确定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例如,确保车道使用者安全的义务应大于车道内正常参与者的义务。当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责任的参与者也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反之亦然。确保安全的义务是衡量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标尺,也是各尽其职原则的本质。过马路的行人还是机动车,谁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机动车和行人过马路应当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由于新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给过马路的行人让路,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行人过马路的情况与其他使用道路的行为等同起来,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更大的过街行为。安全义务高于机动车。 。其次,行人和机动车具有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该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该维护交通安全。个人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利益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当过马路的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侵害,行人也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过马路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当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一、行人过马路造成机动车事故特殊原则的适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行人过马路造成机动车事故。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涉及机动车的事故情况并不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其次,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法》重点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仅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征。与行人相比,机动车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遇到危险,其控制能力较低。行人行动缓慢但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过马路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规定而忽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特征。既不能要求机动车像行人一样灵活地控制自己,也不能要求行人像机动车一样快速移动。
(四)安全原则
1、合理回避原则。交通事故的形式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有通行权的同时,若遇到他人侵犯其合法通行权的行为,必须合理避让他人,并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分析双方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划分事故责任,首先确定一方违反了交通规则,然后分析另一方的处理方式,然后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力而为。当涉及到安全义务时东莞横沥律师,我们可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有过错,其行为影响对方交通安全。这是适用合理回避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其行为不影响另一方交通安全的,不适用这一原则。 。
其次,安全受到妨碍的一方应当发现危险的存在而没有发现。未履行与交通参与者身份相符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已经履行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否则,视为不应当被发现。
三是被阻碍方履行了与其身份相符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回避措施,但未采取或者未采取正确措施的。受阻方已履行与其身份相符的一般义务,本可采取正确措施而未采取的,适用本原则,反之亦然。
第四,受阻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开阻拦方,但其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人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造成危险,则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按照各尽其职的原则来认定事故责任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标、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合理回避原则,获取直接证据较为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但其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不同。动态运行过程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比其他民事侵权案件更为强烈。为了使每个交通参与者都有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合理运用合理避让的原则来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
2、合理的经营原则。合理运营的原则是: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营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当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您有上述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您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营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有些习惯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法律不可能将参与交通时可能发生的所有行为一一列举。其次,无论法律多么完善,也很难对所有的交通行为做出全面的规定。该法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事物参与道路交通运营,而这些新事物可能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在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重点关注“不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负责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加剧了事故后果,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这就是后果责任原则。确定这一原则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技术鉴定的客观性。从技术角度看,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两类: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这两个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是有一定区别的。其发生的原因是主动打破流量平衡环境的因素,并且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的原因是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能够引起结果的因素,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个原因既包含发生因素又包含结果因素。例如,卡车运输硫酸。车辆转弯时,驾驶员因超载而无法有效控制车辆,导致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车辆相撞。此时,超载就是原因。由于车辆超载,绑扎不牢,硫酸罐倒地破裂,硫酸泄漏,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就是这里的结果。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的作用。然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结果的原因在事故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并且它们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立足实际,充分调查取证。下面综合考虑。交通事故鉴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技术鉴定。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地陈述事故原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事故后果或者是后果的原因之一横沥镇律师,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二是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持大系统的正常运行,子系统必须正常运行,这就需要每个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影响交通环境的正常运行,引发交通事故。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大家在参与交通时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其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后果加重的违法者,确定其事故责任也十分必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行为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应强调驾驶员的职业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和非驾驶者提出苛刻要求,并为其留有适当的身心自由。在判断驾驶员的责任时,不仅要看其是否违反规则(不违反并不意味着已尽到注意义务),还要看驾驶员是否遵守了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真实交通的复杂情况。 ;
(二)当事人均未报案的,一般应视为驾驶人具备报案条件而未报案,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审查事故认定书
由于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运动力学、刑事侦查等知识,因此对认定书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审查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责任认定主体资格是否适当、是否送达当事人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责任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为依据,即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同。如果存在矛盾,必须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3.审查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二)质证原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经过法庭质证,事故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正确,才能判断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3)非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对事故认定负有不平等的举证责任。一旦事故认定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有罪的依据,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就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不仅负有起诉义务,还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义务,其获取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检方必须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来支持责任的认定。
以上内容为相关解答。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定。如果个人违反交通规则,他或她将需要承担所有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华律网咨询相关恒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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