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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详解:责任主体

时间:2024-12-13 19: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中文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英文名称: 电机用

类别:民法

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主体的确定、赔偿范围的划定等。

1、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

(1) 组成部分

由于机动车方对此类交通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在确定此类侵权责任的构成时,无需考虑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1、机动车方造成事故的

这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使用者因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责任”,而不是机动车作为“物”造成物体损害的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受到损害

损害是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不例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将“损害”定义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造成事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损害是由机动车的肇事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

由于机动车方对此类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机动车方的责任主要取决于非机动车、行人的主观状况: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因“故意碰撞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的责任只能减轻,不能免除。 。这里仅排除“故意与机动车碰撞”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故意主要是指受害人自杀、自残或“撞瓷”(指故意与机动车相撞以骗取赔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方没有时间规避,也无法控制风险。因此,机动车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1) 组成部分

1.一方或双方都有过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只有机动车一方或者双方都有过错的,才有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事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事故由一方或双方造成

机动车一方或者双方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即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应当遵守的规则集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特别是第二条,专门针对机动车通行进行了规定。机动车违反机动车交通有关规定的,视为造成事故。

3、给一方或者双方造成损害的

损害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横沥镇律师,本案财产包括:损坏车辆修理费用、车内携带物品丢失费用、车辆救援费用;因车辆丢失或无法修理,是指购买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价值的车辆的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非运营 由于车辆不再可用而采用普通替代运输方式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4.造成事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要件之一是造成事故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责任

1. 概述

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过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依据。受害人在适用过错责任时,不仅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东莞横沥律师,还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除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外,行为人还可以以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为由进行抗辩。

2.根据故障大小分担损坏后果

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如果可以确定过错的大小或者程度,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大小、程度难以确定的,同等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当事人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未完成转让时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销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未经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责任损害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中,如果车辆已经交付买受人,虽然出卖人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但不影响买受人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使用和收入。车辆。因此,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买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借用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当事人责任损害的,赔偿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将贷款人的过错定义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驾驶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车辆等,并且是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有其他情形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三)机动车被盗、被抢、被抢或者他人机动车被盗时侵权责任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被盗、抢、抢的机动车损坏的,小偷、抢夺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偷、抢劫或抢夺者与机动车辆的使用者不同。同一个人还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造成损害的,盗窃、抢夺、抢夺的人和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需考虑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尽到了保管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您对机动车辆被盗或被抢劫没有过错。如果每个人都有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当事人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联经营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主办人、主办人负责的。关联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本法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机动车关联经营关系,即一方与另一方有关联关系,以名义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另一方的;关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关联人和关联人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满足上述条件时,法律规定关联方与被关联方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五)假冒汽车案件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套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被套牌者不知道自己被别人套牌,另一种是被套牌者同意别人套牌。在第一种情况下,被欺骗的人也是受害者。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篡改行为人,即被篡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在后一种情况下,同意被他人欺骗的行为是违法的,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被骗人同意受他人欺骗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与被骗人共同承担。分别由受骗者和骗子负责。

(六)因转让整车、报废车辆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人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已经组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此严格的责任方式,是因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违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不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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