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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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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装饰装修合

时间:2024-12-13 19: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来源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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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久闻恒力律师事务所

【法官摘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支付纠纷、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修合同纠纷以及本项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纠纷。因此,装修合同纠纷应以房产纠纷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条款的,属于无效管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0)最高民管辖第93号

原告:北京天和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医院。

法定代表人:段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湘江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

第三人:大河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何超兵。

原告北京天河空间显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被告上海汉能薄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及第三人装修合同纠纷案安徽省芜湖市大河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省镜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镜湖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天河公司诉称,2014年2月,天河公司以第三方名义与汉能公司签订《汉能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合同》,约定天河公司以第三方名义承接汉能的工作。第三者。可以公司的装修工程。天河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汉能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因此,向安徽镜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汉能向天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

安徽镜湖法院认为,涉案的《汉能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即汉能公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管辖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确定。后于2019年2月14日决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东莞横沥律师,本案系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案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涉及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参照房地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横沥镇律师,即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镜湖法院作为涉案房地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本案提交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纠纷是否应当适用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不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优先收取本项下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修合同纠纷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纠纷。本案起因是一起装修合同纠纷。应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属于专属管辖情况,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条款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涉案项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66号。本案由安徽镜湖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法官杨立初

周启猛法官

吉利法官

202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助理李鹏

邢丽娟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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