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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深入解析承揽合同纠纷及其法律要点

时间:2024-12-13 19:58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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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

(一)合同

合同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试验、检验等】。本段的规定并非完整清单。除上述六项承包任务外的其他事项,如【洗染、打字、翻译、摄影、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也属于合同标的。

(2)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与订货人。

所谓承包商,是指按照订货人的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内容并将工作结果交付给订货人的人;

所谓承包人,是指要求承包人完成特定工作内容、接受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3)形式:合同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条款【对象、数量、质量、报酬、合同方式、提供材料、履约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 ETC。]。

(二)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2020年修订)》的规定,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下面还列出了 7 个第四级诉因。涉案合同解释如下:

(一)加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来料加工合同,是指承包人利用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力,按照需方的要求,将需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且需方接受的成品并支付合同报酬。

(二)定做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定做合同,是指定作人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使用自己的材料,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生产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签订支付报酬的合同。定制与来料加工的区别在于,在加工合同中,订货人提供原材料,而在定制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自己的材料。

(三)修理合同纠纷涉及的修理合同,是指承包人为定作人修理损坏物品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修理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修理和不动产修理。

(四)复制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复制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为基础,重新生产类似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合同包括印刷合同。

(五)测试合同纠纷涉及的测试合同,是指承包商按照订购方的要求,使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订购方完成某项目的性能测试测试,订购方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费用的行为。报酬。合同。

(六)检验合同纠纷中涉及的检验合同,是指承包人利用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等对向定货人提供的特定物品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验,并订货人接受检验结果并签订支付报酬的合同。

(七)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中涉及的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应当承揽铁路机车车辆的建造。

(三)管辖和法律适用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按照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一般规则确定。即当事人之间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没有书面管辖协议的,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物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标的物所在地或者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其他地点,但是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有关承包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合同类型】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报酬、合同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包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体工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将合同主要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应当对第三方完成工作的结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订购方同意,订购方也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包辅助工程的转让】承包人可以将合同的辅助工程转让给第三方完成。承包人将承包的辅助工程委托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结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包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包人提供材料时,应当按照约定选择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委托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义务】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包人应当及时对订货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查。发现材料与约定不符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订货人更换、弥补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包商不得擅自更换订货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订货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的义务】承包人发现订货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订货人。因委托人未答复或者其他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东莞横沥律师,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改变工程要求的法律后果】发包人中途改变承包工程的要求,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包的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合同工作不能完成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延长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订货人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接受订货人必要的监督、检查。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查而干扰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包人交付工程成果】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程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订购者应当接受工作结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程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交付的工程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订货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和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包人交付工程成果时支付;部分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方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发包人的权利】发包人未向发包人支付报酬、材料费的,发包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包人的保管义务】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包人的保密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订货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订货人许可,不得保留副本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协包人的连带责任】协包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定作人可以在承包人完成工作之前随时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开发商和承包商。

(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商一般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工程的单位,也称“业主”。

(二)建设工程承包商,是指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服务的单位,包括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单位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单位。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其下还列出了 9 个第四级诉由。相关解释如下: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条件调查研究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进行查明、分析、评价,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勘察人员一般应为专业地质工程单位。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与设计单位就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图设计合同。前者是指承包商与开发商在立项阶段签订的协议,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信息;后者是指承包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具体协议。就施工设计达成一致。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之间为完成建设工程的某些施工活动而达成的协议。建造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合同。有时两者合而为一。施工是指建造工程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其他设施的组装。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四)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债权人,其中一个债权人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债务人的财产。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责令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得折价、拍卖的,承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价款。项目将首先支付折扣或拍卖价”。

(五)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与建设工程签订的一定合同。然后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包商,并与其签订合同项下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

(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承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工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另一方面,它是代表承包商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本质上是委托合同。由于它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纳入建设工程合同。

(七)装修合同纠纷涉及的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修企业与承包人之间明确双方在装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利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和内部进行改造,以使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空间满足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建设活动。

(八)铁路建设合同纠纷中涉及的铁路建设合同,也称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是指承包人与承包人就铁路建设、修缮事宜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

(九)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农村房屋建设合同,是指农村房屋建设者与建设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管辖和法律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需要特别注意: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2022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纠纷”的范围。还规定“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本案由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补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修合同纠纷、铁路建设合同纠纷、农村住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中,房地产纠纷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主要集中在建筑承包商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纠纷。勘察承包商、设计承包商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确认、分割、以及不动产权利的分割。因相邻关系等引起的产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按照房地产纠纷管辖。

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对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门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三项行政法规也对建筑工程进行了规范活动。审理铁路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铁路法》第三章铁路建设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是在清理以往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制定的,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三、认定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单独一类记名合同,因此在民事案由规则中单独列为第三级案由。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承包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的诉因

对于具体合同而言,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包合同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及是否可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规则,如优先受偿权、未经授权使用将被视为质量合格。

建造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求不同: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横沥镇律师,发包单位必须具备发包资质。建设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承包商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合同中一般对订货人没有承包要求,承包人可以是具有资格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

(2)行政限制不同:建设项目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特殊产品。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当事人的自治权服从公权力。合同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基础,行政部门一般不干预。 。

(3)合同形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营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四)将部分工程移交给第三方的程序不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移交给第三方时,必须征得承包商的同意;承包商有权将部分辅助工作移交给第三方。手工完成,无需征得订购方同意。合同分包后,分包人应当就已完成的工作向承包商负责;建筑工程分包后,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类似情况的判断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部分合同纠纷具有装修合同纠纷的一些特征,但装修装修合同纠纷应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属性;

(二)因房地产修缮引起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第四级案由修缮合同纠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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