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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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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41批指导性案例
1.指导案例230号:新某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吉某国际合作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
【裁判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托运人和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如果收货人未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行使其他权利,则由于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事当事人的合同托运人承担。货物运输合同,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
2、指导案例231号:东莞丰某船务有限公司诉东营新谋物流有限公司海上救灾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海上救援;救助资金;同一个船东
【裁判评分】
同一船东船舶进行海上灾害救助时东莞横沥律师,参与救助的船舶视为独立救助人。救助船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其依照《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收到的救助款,不因以下原因而获得救助金:属于同一船东。由于遇险船舶的过失而取消或减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3、指导案例232号:某畜牧有限公司与巴基斯坦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坏的举证责任;提单注解
【裁判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对所装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标注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但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的评价是否真实,应根据其在签发提单时是否具备观察货物表面状况的客观条件,以及其作出的判断是否符合通常的判断来综合考虑。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指导案例233号:常州洪谋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谋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海事责任限制基金;限制索赔;码头运营损失;优先赔偿
【裁判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因船舶接触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相应损失等损失的索赔请求。码头运营损失。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赔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包括对终端运营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5、指导案例234号:南京华航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
【关键词】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资金数额;远洋运输船舶;沿海运输船舶
【裁判评分】
发生同一海事事故的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300总吨以下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确定。以及沿海运输和沿海作业船舶”。 《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无论船舶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责任限制,涉案其他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均不适用“ 《300总吨以下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规定》。四项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
《300总吨以下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规定》(交通部令1993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6、指导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关键词】民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相互关系;案件审查;事实互惠;法律互惠
【裁判评分】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认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不必先由有关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该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如果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能够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并且该国不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本案适用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7、指导案例236号:环某船舶租赁有限公司诉田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涉外;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裁判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约定选择船舶碰撞后适用的法律的,发生碰撞事故,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双方约定确定。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54批指导性案例
一、检案2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督查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纳入法律监督体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联系;技术支援;检察听证会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跨江湖等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协调各地不同检察机关的办案和综合履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高效开展线索认定。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整合法律监督体系合力,有效监督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上游一体化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和下游。注重加强司法公开。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分阶段开展个案审理、类案审理或整案审理,并确定适当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流域污染治理目标实现后,可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建立健全区域一体化发展、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等长效机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十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十七条(2019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2021年施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查审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2020年施行)
“双高”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打击虚假诉讼逃债典型民事案例
1、陈、甘起诉A公司等人反对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在反对追加被执行人期间捏造虚假出资事实并通过循环转让方式逃避执行的,视为逃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欠下债务。
2、曹某东诉殷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被执行人实际收到执行款逃避执行的,属于虚假逃债行为诉讼。
3、王默克诉冯某某军民借款纠纷案——如果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目的起诉虚构借款债务,属于虚假诉讼逃债案件。
4、侯某某诉某开发公司,第三人反对执行案件——捏造房屋买卖合同并提起诉讼反对执行的,属于逃避责任案件通过虚假诉讼债务。
5、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近十年来10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审判案。
1、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破坏风景名胜古迹案及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院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李某诉某房地产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4、上海某工业企业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5、贵州省人民政府与西峰劳务公司、贵阳化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6.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综合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7.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8、社会组织与幼儿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九、李某平、卢某辉噪声扰民诉前禁令案
十、吴某辉乱砍滥伐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5起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1、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行为人因不满对方提出离婚诉讼,故意杀人,被依法判处死刑。
2、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因无法忍受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杀害了凶手。犯罪后,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受害人勇于对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共同维护妇女权益
四、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虐待哺乳期妇女及同居未成年人,依法坚决予以惩处
5、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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