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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第89条:工伤认定(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十五条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下列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所在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的负责单位;
(三)本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负伤的,派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受伤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从事承包业务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元;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外出作业,其聘用的人员因工负伤的,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事故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保险基金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2013〕34号)
三十六、《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缺勤期间”的确定横沥镇律师,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安排雇主因外出工作而造成任何伤害。事故伤害是否因工原因造成。
三十七、《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三十八、认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称故意犯罪,应当以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意见为依据。
三十九、《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称“醉酒、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此期间,工伤认定决定时限暂停,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后,当事人应当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件。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件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答复(一)》(2024年4月30日发布)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组织”“自然人”,第五项中“所属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 “单位”、“个人”、“职工(人员)因工负伤”,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所属单位”与“因工负伤的职工(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所属单位”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或者“个人”与“因工受伤或者受伤的职工(人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人单位”、“所属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纠纷以及“因工受伤的雇员(人员)”。这是一起行政纠纷。
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向“组织、自然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不属于劳动争议。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院〔2004〕6号)
四十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理解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视为工伤。与以往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相比,新颁布的《规定》取消了以往规定中的相关责任因素、上下班路线等条件。立法的初衷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宽工伤认定条件。 。但《条例》第十六条是工伤认定的排除条款。该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伤或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不认定为工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交通管理违法行为列为其中之一。在交通事故中,除非没有个人责任,否则在其他情况下,无论主要责任人还是次要责任人,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如果仅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劳动者责任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才可以构成工伤。如果这样解释法律,工伤认定标准必然比以往更为严格,这显然不符合该条例的立法原意。因此,上述两条规定未能逻辑衔接,属于立法疏漏。
基于上述情况,从《条例》的立法意图来看,第十四条应作为一般条款,即原则上不考虑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劳动者的责任因素,仅在驾驶时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仅在个别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案件中,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治安管理行为(含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可以适用规定,不属于工伤。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伤鉴定案件办案要求指南》
43. 不复议被告人资格审查要点
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一般以签署工伤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的,以申请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复议机关为区政府或者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后,自2021年7月1日起,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承担复议职责东莞横沥律师,因此未来复议机关将是区政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即作出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决定并确认违法行为(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违法行为的除外)或无效决定、变更决定或者履行决定,只有审查机关才是被告。
44、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复议申请的,应当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被驳回的,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被告,请求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或者撤销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也可以原行政行为产生机关为复议机关。被告,请求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或者履行工伤认定责任,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四十五条 复核机关受理复核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的,复核机关可以作为被告,当事人可以请求复核机关履行复核职责或者确认复核机关不作为是非法的。原行为人也可以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或者履行工伤认定职责。
46.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意味着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和适用法律,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结果的,视为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拒绝的接受起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以违反程序为由作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并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原行政行为制定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公诉。
47.应当将复议机构列为共同被告时,当事人拒绝将复议机构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一名。
48.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和期限审查要点
工伤认定申请人有两类: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因工受伤的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前者,即用人单位应当先提出申请,申请期限为自意外伤害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职工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期限为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
第四十九条 申请期限的起点为事故伤害日期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日期。这里的意外伤害日期应当包括工伤事故造成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日期。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30天这个起点很关键。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未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起始时间。目前,一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事故发生当日为起算时间,引发较大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从次日开始计算较为合理。据此,到期日为最后一天,如最后一天遇到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这也与目前行政审判的认定是一致的。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也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同的规定。
第五十条 职工及其近亲属因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逾期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一)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实。它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客观事实,也可以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客观事实。
(二)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指行政、司法机关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治疗、拘留、强制隔离、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处罚或者处罚等。自由。等,或者公安机关确认当事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客观事实。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欺骗当事人,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期限的情况。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时,从申请期限中扣除仲裁、诉讼时间。 。
第五十一条 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期限内,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法律文件或者主管机关正在处理的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决定不予认定。以申请人证据不足为由认定工伤。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申请人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非个人主要责任”的列车事故,需要工伤鉴定的,在规定的工伤鉴定申请期限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超过规定工伤申请期限后提供相关法律文件,重新申请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审查是否因职工原因导致工伤延误期限因个人原因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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