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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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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名实不符合同的认定与裁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在司法实践中,“不一致的名称和现实”的现象经常发生,例如它实际上是由投资和贸易借来的,以及实际上是通过租赁融资来借用的。第15条“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关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一般规定的多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以下是“对合同一般规定的解释” ”)是关于“不和真实”合同的一项规定,这是“不是和真实的”,“如何确定合同指出了这一方向。不匹配真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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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名称与现实”合同的基本类型
根据当事方是否表示使合同有效的意图,合同“名称和现实是不一致的”可以分为两类:
一个类别是合同名称与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内容不一致。在这种类型的“名称和现实是不一致的”合同中,双方之间的意图表达了使合同有效的效果,但是典型合同的必要要素不能完全涵盖合同中出现的特殊条款,这次它通常涉及合同。理解和认可文本中的特殊术语,例如著名股票的实际纽带中的“回购”条款。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当事方对《法律法》的性质的误解,或为特殊目的而当事方故意选择,这主要涉及合同解释问题。对于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合同中使用的名称不应受合同中使用的名称的约束,而应根据当事方约定的交易结构完全尊重和确定。
另一种类型是,当事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合同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一致。在这种类型的“姓名和现实不匹配”合同中,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效果,希望合同能生效,即合同中商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错误的,通常表现出来作为当事方表示隐瞒的阴谋。理想。虚伪是指相关当事方之间意图的一致或虚假表达,其意图是对某项法律行为产生肤浅的幻想,但其真正的意图不是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关于勾结的虚伪陈述,它涉及《民法典》第146条的应用。
“合同一般规定的解释”的第15条有两个句子。第一个判决是“人民法院不得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不得受合同中使用的名称约束,而应基于合同中商定的内容。”当要求裁判解释“姓名和现实是不一致的”合同时,他不应坚持文本的含义,而应在总体考虑合同后做出系统的解释;第二句“当事人索取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内容如果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不一致,人民法院应根据诸如诸如诸如事实的事实来确定当事方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背景,交易的目的,交易结构,绩效行为以及当事方是否具有虚拟交易主题”,主要是为了规范第二类名称和现实”。近年来,为了使风险多样化,一些当事方有意延长了交易链,从而使权利和义务弥补了交易的各个方面,从而在多个受试者之间造成了多个碰撞。为此,“合同一般规定的解释”第15、2条的标准化的目的是否认当事方之间的虚拟法律关系,判断当事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并实质性地解决争端。换句话说,一旦确定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不是当事方的真实意图,应首先确定当事方的真实意图,然后应基于此确定实际的法律关系。
二
合同中“不符合名称匹配”的真实意图的确定
虚伪的表达是指意图的不一致表达和交易对手以阴谋相互联系东莞横沥律师,双方之间的最初意图并不打算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第146条,《民法典》第1段否认“虚伪表达”的有效性,因为虚伪表达所指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双方的真正意图。如果确定是有效的,则违反了意图自治的原则。隐藏的行为是指除双方之间的虚伪表达式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46条的规定,隐藏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对隐藏行为本身的具体规定。
在“无名字和现实”合同中确定当事方的真实意图的困难在于与“ Yin and Yang合同”相比,当事方通常仅在“无名字和现实”的合同中签署一份合同,政党经常犯下错误的行为。避免法律的动机不仅增加了探索当事方的真实意图的困难,而且给合同的表征带来了困难。在实践中,它通常表现为双方之间的虚拟交易。目前,应首先检查合同的主要支付义务是否具有特定类型的合同本金付款义务的基本特征;如果没有,可以先确定当事各方结束合同时存在虚假。意图的表达;其次,是否有真正的意图是在当事方结束合同之前和之后是否有一个真正的意图以及合同背景和实际绩效等事实,例如,合同背景是否是伪造的,是否是虚拟交易的正确外观应检查,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实际绩效等。最后,应全面总结整个案件,以及在同一情况下“普通理性人”是否会采取这种法律行为及其合理性水平,应确定合同中是否有虚假陈述。
作者认为,需要在特定裁判中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浅表性虚伪行为和隐藏行为不一定具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两者可以以形式合并为一个,并且可以彼此独立。虚伪的法律行为不一定表明隐藏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是否应该有任何隐藏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是否有满足感实现隐藏目的相结合。在司法惯例中,合同条款可以记录完整合同的所有要素,合同的某些要素,或说合同可以表达意图的完整表达或几种意图,或者仅在合同条款表示意图的完全表达,导致合同文本和意图表达之间的分离现象。这导致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文本解释通常无法完全解释合同文本和意图表达之间的分离现象。目前,确实有必要谨慎地打破合同的正式解释框架,并将合同的整体交易结合在“意图相同表达”的标准中,并将其与合同的整体交易结合在一起标准“意图的同样表达”。目的是系统地解释合同意图的表达,以便各方可以找出当事方的真实意图。在这种情况下,还应注意的是,系统的解释最终是找出是否存在虚伪的行为或隐藏的行为,也就是说,系统的解释最终应恢复到当事各方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本身。
其次,对隐藏行为的认识应基于双方之间的“相同意图表达”,也就是说,公认的隐藏的真实意图表达必须是外部各方所表达的客观意图,而不是隐藏在隐藏的意图这个人。原则上,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方与隐藏行为之间存在隐藏行为最终将当事方约束时,不建议简单地否认现有的外部法律关系反映并反映了现有的外部化法律关系各方。目前,它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证明隐藏行为的存在。如果一方声称合同“与姓名和现实不一致”,则该党应提供证据以证明表面行为是错误的,并且存在隐藏的行为;如果任何一方都声称合同“与姓名和现实不一致”,则该方应提供证据以证明表面行为是错误的横沥镇律师,并且有隐藏的行为;如果任何一方都声称合同“与姓名和现实不一致”,则该方应提供证据以证明表面行为是错误的,并且有隐藏的行为;如果任何一方都声称合同“与姓名和现实不一致”。 “但是,当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做出的裁决与法律关系的性质或当事方要求的法律法案的有效性不一致。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将法律转变为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应作为重点问题,以充分确保相关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当事方。
就证据标准而言,一般证据标准高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第108条规定的高可能性上,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对《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规定,欺诈,胁迫和恶意勾结的证明标准应该是合理的证明疑问,但是现有的诉讼程序没有明确的关于勾结和虚伪意图的事实证明的规定。 。作者认为,从《民法典》第146条的规范目的的角度来看,可以对《民事诉程序法解释》第109条进行扩展的解释,这是合同中的虚假意图“名称和”名称和现实是不一致的:“识别标准类似地适用于确定欺诈,胁迫和恶意勾结的相同标准,即排除合理的疑问。当现有证据可以完全证明当事方的实际绩效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的有效性和含义之间存在显着差异,并且已经达到了取消合理疑问的地步,可以确定合同“与名称和现实不一致”。
第三,保护“名称和现实不符合”合同中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当“名称和现实不匹配”合同涉及第三方时,勾结的外部影响和虚假陈述可能会因第三方是否真诚而异。如果第三方知道双方之间存在错误的陈述,则错误的陈述是无效的。如果第三方真诚,虚假陈述是无效的,则虚假陈述不应反对善意的第三方。目前,对意图表达的解释应作为信任理论,即,确定意图的效果既不基于表达者的内在含义,也不是对方所理解的意义,而是基于普通人是第三人称身份的真诚。换句话说,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共信誉,应将第三方的利益和虚伪表达的有效性用作基准。在同一情况下,普通百姓的诚信标准决定了第三方是否是“诚信”,并从事虚伪的表达。不得限制具有可信赖的利益的善意第三方。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年度关键项目“网络超级平台的社会责任系统的研究”(否::)]的分阶段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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