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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1月18日起施行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时间:2025-06-04 19: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1月16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消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警察袭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将从1月18日开始执行。

《解释》第一章明确规定,若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攻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应视作《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述的“暴力攻击”:

执行咬伤、击打、踢击、抱摔、抛掷物体等动作,若导致伤害程度达到轻微伤及以上者;

对警察乘坐的车辆、所使用的警械等进行破坏、抢夺、打砸等行为东莞横沥律师,其严重性足以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遭遇与警察的轻微身体冲突,或者为了逃避被逮捕和束缚而采取诸如挥手、挣扎、踢腿等常见的抵抗动作,其影响轻微的,亦或是仅限于进行侮辱、嘲讽等言语攻击的,均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指的“暴力袭击”。

《解释》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实施袭警犯罪的行为,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将予以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导致公安干警无法履行职责横沥镇律师,引发他人伤亡、疑犯逃脱、重要证据消失或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对那些“严重威胁到其个人安全”的情况以及醉酒者对警察进行的攻击行为等,做出了具体的界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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