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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规范鉴定并便民

时间:2025-06-04 19: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因病

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

《办法》要求加强便民服务

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

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

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能力评估被划分为首次评估与复评评估。若对首次评估结果存疑,可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结果即视为最终判定。同时,针对工伤职工的复查评估、因疾病或非工伤原因申请病残津贴的人员重新进行评估的相关流程和标准,办法中已作出详尽说明。

为提升服务质量、减少群众奔波,该方案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需迅速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若资料不全,则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完整资料及合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迅速安排鉴定,且自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须在60天内给出鉴定结果。若病情复杂,且与多个医疗卫生专业相关,鉴定结论的出具时间可适当延长至90天。

该措施缩短了评估期限,将劳动能力评估结果的交付时间从原本的20天减少到15天,并且还要求强化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以及优化无障碍服务设备和设施。

《办法》全文如下

↓↓↓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规范于2025年5月13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并以第55号令的形式对外公布。该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劳动能力评估的管理工作,确保评估流程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此制定本管理措施。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同时对因疾病或非工伤导致残疾并申请病残津贴的人员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技术鉴定(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这些鉴定均需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设立在市一级的(包括直辖市下属的市辖区和县,情况类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均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管理单位等不同领域的代表共同构成。

负责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事务的机构,其具体设立形式由各区域依据具体状况自行确定,并接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挑选医疗健康领域的专业人士,构建劳动能力评估专家资源库,对入选专家进行专业培训与日常管理。

(二)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依法保管鉴定工作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首次评定、复查评定任务,同时负责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的首次评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对工伤职工初次或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而要求进行的再次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对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残疾的人员,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的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时进行的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需确保其客观性与公正性。同时,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政策、工作规定以及业务操作流程,均应向公众进行透明化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职工若遭受工伤,在治疗使伤情基本稳定并出现残疾或劳动能力受损的情况下,或者达到停工留薪的期限(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间)横沥镇律师,工伤职工或其雇主应立即向相应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个人或其雇主,需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以及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造成残疾的人员,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亲自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亲属可以代替他们进行申请。

第九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同时需一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具备合法效力的诊断凭证、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范进行复印或复制的全面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二)需提供被鉴定者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

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需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若资料不齐全,委员会应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完整资料及合理期限。若申请人无合理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补正,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组成由3名或5名专家构成的专家组,以负责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提前告知被鉴定人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所需携带的文件。被鉴定人需依通知的时间与地点准时参加现场鉴定。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人员需对被鉴定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如鉴定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进行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批准下,可对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得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也将相应地延长。

对于那些病情危重、无法按照规定参与现场鉴定的被鉴定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选择派遣鉴定人员上门服务,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需依据工伤认定范畴及鉴定规范执行评估,详实记录受伤及病情状况。若鉴定工作有此需求,专家组若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关检查与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协助实施检查与诊断。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亲属需真实提供鉴定所需资料,严格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全力支持与协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三)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四)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专家组依据被鉴定者的伤情及病情,参照医疗诊断结果,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国家标准,以及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与鉴定的每位专家均需在意见上签字确认。

当专家们的观点出现分歧之际,应遵循多数决定少数的准则,以形成专家组的一致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提供的鉴定观点,对劳动能力进行评定,并最终形成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伤病情况的描述涵盖受伤或疾病的具体部位、器官受损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的诊断信息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权益告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于15天内迅速将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者及其雇主,同时将相关文件副本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强化信息系统的运用与监管,积极研究线上办理方式,并确保业务数据信息的实时传递,将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地发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及社会保险服务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强化与卫生、医疗等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并对被鉴定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申请文件进行比对核实,确保其真实性与精确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提升服务水平,缩短鉴定所需时间,强化无障碍设施建设,改善无障碍服务设施,以确保被鉴定者能够享受到便捷的服务。

工伤职工或其雇主,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员工或其雇主,若对初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自接到鉴定结果之日起,有15天的时间,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被视为最终的判定。

自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布满一年后,若工伤职工、雇主或社保机构察觉到伤残状况有所变动,他们有权向相应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如对复查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东莞横沥律师,可依据本规定的第十九条内容,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残疾的人员,若鉴定结果显示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若申请人觉得自己的伤病残状况有所改变,则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有权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残疾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的再次鉴定,其程序和期限等均需依照本法的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完成鉴定任务后,需依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范,对档案实施妥善管理和保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纳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聘请医疗卫生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需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推荐。推荐后,专家需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只有培训合格者,才能被收录进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期限通常为三年,且具备连续聘任的资格。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每三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与完善,并实施动态化管理。如有必要,可依据具体状况灵活调整。

致力于构建覆盖全省的专家资料库,具备相应条件的区域可跨区域挑选专家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做好专家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安排岗位时,应在其符合其他同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的考虑。

第二十七条,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的专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需进行实地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和规范,确保提出的鉴定观点既客观又公正。

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鉴定工作人员或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则必须进行回避。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需真实地提供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各类诊断证明及病历记录。

第三十条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清晰界定各岗位职责,并构建完善业务、安全以及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

若有人通过伪造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结论等申请材料,或者采取冒名顶替检查等欺诈手段获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负责作出该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予以撤销。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出现的与伤病状况、鉴定标准不一致,或超出了工伤认定范围等严重错误,负责出具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迅速进行更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强化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提升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的共享与分析水平,增强联合执法的力度,携手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无论任何组织还是个人,均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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