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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超2.5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时间:2025-06-04 19: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宗涉及25亿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作出了最终裁决(案件编号:(2023)最高法民终89号)。该案主要围绕工程量确认、价格单的真实性、停工窝工损失的估算以及违约金比例等多个争议点展开,其判决结果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解决具有显著的指导价值。

一、基本案情

2010年,某冶公司(施工方)与某实业公司(发包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建设西安的一座商业综合体项目。项目完工交付后,双方就“工程量确认、工程款项的支付、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停工窝工的损失赔偿”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横沥镇律师,并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在一审裁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量的确认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商品混凝土的定价单的真伪鉴定、人工费用的调整差异以及签证单的有效性等。

工程款项的支付涉及已支付金额的争议、质保金退回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及利息计算的规范标准。

3. 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4. 停窝工损失:索赔程序合法性、损失计算依据;

5.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否超期。

二、实际策略

1. 工程量争议:以鉴定意见击破“虚假认价单”

某冶公司提出应依据其持有的《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来计算混凝土的差价,然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认价单上的签名被篡改,法院最终采纳了发包方提供的准确认价单,从而避免了超过600万元的损失。

横沥律师在策略上采取的措施包括:提出对申请文书的鉴定请求、进行监理留存文件的比对分析东莞横沥律师,以及通过精确剖析,揭示对方证据中的不足之处。

2. 停窝工损失:例会记录锁定发包方过错

横沥律师依据“超过一百次的工程会议纪要”,证实了铝合金门窗的分包工程延期是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并借助监理的整改通知,最终成功争取到了300万元的合理损失赔偿。

关键在于将难以量化的损失转变为明确的施工阶段证明,以此反驳对方提出的“索赔已过时效”的辩解。

3. 违约金与利息:双重主张获法院支持

合同中规定以“双倍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违约赔偿标准,某冶公司还提出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比率额外索偿。然而,法院判定该利息已足以补偿实际损失,故驳回了违约金的要求。尽管如此,法院仍同意按照LPR的两倍利率计算,直至款项全部结清。

横沥律师的价值在于,能够明确区分违约金与利息的相互关系,从而实现资金成本补偿的最大化。

4. 优先受偿权:抓住“交付之日”起算点

工程在2014年10月完成交付后,某冶公司于短短六个月内便提起诉讼,此举依照“自承包人应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定1406万元的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利。

三、裁判要旨

1. 工程量认定:

若签证单或变更单未经发包方或监理确认,则不予认可;若存在伪造的认价单,则该认价单无效,应以鉴定机构核定的结果为准。

2. 停窝工损失:

发包方若因分包工程的延误而给总包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若要提出索赔,必须遵循合同中规定的程序。

3. 违约金与利息:

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利息的计算应从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至于违约金,其宗旨在于弥补损失,而双倍利息已经足够补偿,因此不支持提出额外的索赔要求。

4. 发票开具:

承包人若未依照约定及时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然而,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的正当理由。

四、横沥律师建议:工程纠纷风险防范指南

1. 签约阶段:

- 明确签证单、变更单的签字流程,避免“无确认不结算”;

- 约定人工费调差、材料价格波动等动态条款。

2. 履约阶段:

- 定期通过工程例会、联系函固定履约证据;

- 分包工程延误时,及时发函索赔并保留监理记录。

3. 诉讼阶段:

- 优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锁定工程量核心证据;

优先偿还权益应在支付工程款项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主张,目前这一期限为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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