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横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henglilsh.com 东莞横沥律师事务所旗下横沥律师法律援助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点击关注性别研究视界:学校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作用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点击 关注“性别研究视界”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涵盖众多领域,亟需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以及司法等六大领域的“六位一体”保护机制,其中学校保护扮演着关键角色。学校作为培育人才的基地,肩负着培养德才兼备人才的使命,而人民法院则依法保障并支持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学校有责任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确保其安全,若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将需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以此促进学校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得以有效执行。
为了确保司法审判在规范、评价、教育以及引导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挑选了六件典型案例进行公布。这些案例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需加强学校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上的责任。确保未成年人校园内的人身安全,是学校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在案例三中,一名八年级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小事与同学发生冲突,不仅殴打对方,还伤害了试图劝阻他的其他同学。然而,学校未能及时察觉并采取制止措施。法院判定,学校在教育管理职责的执行上存在缺陷,据此依照法律作出判决,令学校对侵权行为负责,并通过司法裁决的手段促进学校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有效执行。
其次,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稳定性。若学校已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责任,则不应承担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以防止形成“一旦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学校就必须承担责任”的错误观念。在案例一、案例二以及案例四中,针对学生自行跌倒受伤、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害、体育活动中受伤等情况,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归属。通过司法判决,支持学校正常进行和组织教学活动。
第三,依照法律对正当的教育惩戒给予支持。在处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事宜时,必须兼顾保护和教育的双重原则,既要督促学校提升教育管理水平,也要确保学校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以此帮助学生认识到并改正错误,进而促进其健康成长。在案例五中,对于学校教育惩戒行为的合理性,当事人持有不同意见。法院依照法律进行审理,确保教育惩戒行为既保持适度,又充满人文关怀。这一做法对于规范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家长等各方的行为,具有显著的规则导向作用。
第四,要推动家庭与学校共同守护青少年茁壮成长。家长对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于提高教育水平、加强家校联系至关重要。然而,家长的监督必须基于事实与法律,并控制在合理且合法的范围内。在案例六中,家长对学校的教育管理举措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散布了充满侮辱性的激烈言论,散布了关于学校的虚假信息,这些内容迅速被大量浏览和传播。法院判定该家长的侮辱诽谤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名誉权,并据此判决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例明确了家长在监督学校管理教育行为时应当遵守的界限,对于促进家校关系的和谐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
——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学校未能及时察觉并有效遏制校园中的暴力事件,因此必须承担因自身失误而引发的相应侵权责任。
——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
中学生课间踢球意外受伤时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
家长以监督为名虚构事实诋毁学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
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
——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放学时分,年仅12岁的六年级学生赵小某在从教室走下楼的过程中,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之间的楼梯间平台时,不幸从楼梯的台阶上跌倒。事发后,负责带领的学生们立即通知了赵小某的家长,并一同将他送往医院。经过医生的检查,赵小某的牙齿受到了损伤,嘴唇也有挫伤和擦伤。在门诊接受了治疗并进行复查后,医生根据情况建议,赵小某应在18岁之后进行牙桩冠修复。
赵小某以学校在学生放学时段未能指派教师在教室至校门口区域维持秩序,导致监管不到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计8万元各项费用。
经审理,赵小某所在的班级在课前课后都坚持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且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在《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对学生反复强调“楼梯上禁止打闹,必须依次行走”等规定。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两侧都有明显的黄黑分界线,许多台阶和墙面都贴有“注意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警示语,地面上也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标语。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指出,依据现场勘查的结论和所提供的证据,赵小某的跌倒受伤并非由楼梯或类似设施本身的缺陷所引起。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在楼梯、墙面等关键位置张贴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充分履行了其教育责任;在赵小某遭受伤害之后,学校也迅速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故经过等一系列措施,妥善执行了学校应尽的管理义务。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需对学校未履行的教育和管理责任进行举证,然而他们未能出示证据来证明学校有过错。因此,他们必须承担因举证失败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基于此,审理法院最终决定驳回了赵小某提出的诉讼要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文规定,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校园或其它教育场所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而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必须对侵权行为负责。在处理校园伤害事件并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能简单地将事故发生地视为学校必然承担责任的依据,而需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受伤的具体原因、学校是否实施了常规的安全教育、相关场所和设施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事件发生后是否及时通知家长并陪同学生就医等多方面因素,以避免形成“学生校内受伤,学校必定负责”的误解。本案件判决严格遵循了“依据法律指导校园安全保护”的原则,通过“具体案例”来阐述“深刻道理”,充分展现了司法在塑造积极社会风气方面的关键作用。
案例二
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小某和张小某均为某小学的学生。某天中午大约12点钟,两人在校园走廊嬉戏,玩耍中张小某不慎推搡了王小某东莞横沥律师,使其跌倒在地并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小学迅速将王小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结果显示王小某牙齿受损,治疗费用已由张小某代为支付。根据鉴定结果,王小某还需进行后续治疗,预计费用约为15000元。
在事件发生之前,该小学已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了安全意识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广泛教育,并且制定了从早上7点30分到晚上6点整,涵盖校园各区域不同时间段的详尽值班计划。事件发生后,学校还积极组织双方家长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未能形成共识,王小某遂将此事提交至法院,他请求张小某的监护人夏某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同时,他还要求某小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判定,案发之际,王小某与张小某均年满七岁,依法应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王小某就读某小学期间,中午自由活动时段,两人在校内嬉戏,当王小某离校之际,张小某不慎拉扯王小某,致使王小某跌倒并造成牙齿损伤。尽管张小某并无故意伤害王小某的意图,但他在游戏过程中推搡导致王小某受伤的事实不容忽视。王小某受伤一事,张小某的监护人需承担55%的相应责任。至于某小学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需考虑以下事实:该校已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并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了频繁的日常安全教育。此外,学校还特别指派教师进行校园巡逻,以确保校园安全。事发区域亦设有值班老师进行巡查。王小某与张小某在嬉戏玩耍时,张小某不慎举动致使王小某受伤,情况发生得非常突然,该小学无法提前预知或采取预防措施。事故发生后,该小学迅速将王小某送往医院,并通知了其法定监护人,同时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沟通协商。鉴于此,该小学已经履行了其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审理此案的法院判定,由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负责赔偿王小某共计8000多元的损失,同时,对于王小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法院予以了拒绝。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明确指出,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相关机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若相关机构能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免除侵权责任。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在他们接受教育、生活期间,为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特设了一套特殊的保护措施。这一措施的核心在于,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推定的责任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应无限制地拓宽教育机构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责任边界。一旦教育机构在安全预防、安全教育、安保体系、安全设施和场所、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判定其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并予以保护和扶持,确保其能够顺利进行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
案例三
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为某中学八年级的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段,蒋小某与王小某起了争执,蒋小某不仅将王小某推倒在地,还骑在他的脖子上,连续用拳头猛击王小某。这时,张小某恰好路过,看到教师休息室内并无班主任老师,便主动上前试图将蒋小某拉开。然而,蒋小某突然转身,一拳打中了张小某的左眼。随后,某中学将张小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过专业鉴定,张小某的左眼遭受了外伤,这一伤害已达到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的标准。因此,张小某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诉求蒋小某及其父母以及某中学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总额高达21万元以上。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判定,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主要由蒋小某直接引发。事发当时,身为八年级学生的蒋小某理应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和调控情绪的能力,然而他在课间时段对同学进行了殴打,面对前来劝阻的张小某,他仍挥拳攻击,表现出极大的冲动,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鉴于蒋小某尚未成年,因此,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张小某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挺身而出,成功阻止了暴力行为,并伸出援手帮助了同学,他的行为非但无过,更是值得赞扬。而蒋小某在课间休息时因小事对同学进行了殴打,整个殴打过程有数名学生围观,然而并没有老师出现并对其进行劝阻。该中学作为一所专业的教育机构,未能根据本校学生的实际状况,对课间休息进行必要的严格管理,同时也没有密切留意学生的日常动态,未能及时察觉并阻止学生间矛盾激化的趋势,导致本案后果的产生。因此,该中学在执行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亦需对本案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对当事人过失程度、事故原因及案件具体状况的综合考量,法院判定蒋小某的家长需承担70%的赔偿比例,而涉事中学则需承担剩余的3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校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重大损害,学校作为防范校园暴力的重要主体,必须构建严密的监督与反馈体系,以有效阻止校园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察觉并有效阻止在学校走廊发生的斗殴事件,其安保体系存在明显缺陷。这表明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管理的职责。针对受害者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学校理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匹配的赔偿责任。司法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责任范围,并促使学校建立健全的校园暴力预防与控制体系。对未成年人采取制止校园暴力的举措给予积极肯定,彰显了团结互助的价值观。
案例四
中学生课间踢球意外受伤时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小某就读于某中学高三,而陈小某则是该校高一的学生。某次午休时段,他们在校园的操场上参与了学生自发组织的足球游戏,分别代表不同的队伍。林小某在接到队友传球后,迅速带球向右方发起进攻,在试图铲球的过程中,不幸与正在防守的陈小某发生碰撞,导致林小某倒地并受伤。
林小某坚称自己遭受陈小某踢击导致受伤,某中学未能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因此将陈小某及其监护人以及某中学告上法庭,诉求陈小某及其监护人以及某中学共同赔偿共计59万余元的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指出,林小某与陈小某等人参与的足球比赛参与者众多,比赛本身具有群体性和对抗性,且存在一定的人身安全隐患,故此活动可归类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事发时,林小某已满17岁,陈小某已满15岁,两人均接受过正规的足球训练,拥有丰富的踢球经历,理应具备对足球运动潜在风险和可能损害的预见与认知能力;此次足球活动是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林小某和陈小某自愿组队参加,表明他们愿意承担足球活动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因此,林小某参与该足球活动可视为自担风险的行为。在本案中,林小某在疾跑中不慎倒地触球,导致自己陷入险境,并与正在上前进行防守的陈小某发生了碰撞。然而,陈小某在防守过程中并未展现出加速、踢踏或动作过大的行为,这些行为均属于违反足球规则的举动。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小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陈小某的监护人无需对林小某所受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某中学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则需要进一步讨论。林小某事发时已年满十七岁,事发时正值午休期间,他与同学们自发组织踢球时不幸遭受了人身伤害。调查结果显示,该中学的足球场已经通过验收,并且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学校非常重视法治教育,并向学生提供了安全提示。事发之后,学校也积极配合林小某处理相关事宜。因此,某中学已经履行了其教育管理的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林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若个人自愿参与存在风险性的文体活动,遭受损害时,受害者无权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造成损害或存在重大过失。至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则需依照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文规定,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校园或任何教育场所学习与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而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高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与初中生和小学生相比,他们对日常体育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本案例强调了对风险的预估能力,这对于提醒高年级学生关注并预防体育活动可能导致的身体伤害具有重要意义。该足球赛事系学生自主发起,学校并非活动的策划方,因此不遵循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而是应遵循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在审理此案时横沥镇律师,法院依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对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进行了详细分析,以避免对学校进行过度指责。此举旨在鼓励学校支持学生在课间进行自由活动,并引导未成年人于校园内健康成长,享受快乐时光。
案例五
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小某是某校一年级的学生。某天,他在学校里对其他同学进行了扎、咬的行为。放学时,该校的老师与涉事学生的家长进行了交流。在班会课上,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然而,李小某的态度并不诚恳,因此老师再次强调了让他进行真诚道歉的必要性。李小某的监护人指出,该学校教师公开批评李小某,拒绝倾听其解释,并强令其当众多次道歉,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李小某的心理。这导致李小某情绪持续低落,无法返回学校正常上课。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李小某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该校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定,该学校教师对李小某进行批评并要求其向同学致歉的做法,是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体现。目前案件中的情况,并不能证实该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举措超出了或滥用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因此,法院决定驳回了李小某提出的诉讼要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学校拥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奖励或处罚的权力。在2024年8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同样强调了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维护,鼓励教师积极进行管理教育。同时,该意见还要求学校和相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确保教师能够有效地履行其教育职责。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具体指出,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教师有权对那些违规违纪但情节较轻的学生实施诸如“责令其公开道歉、进行口头或书面反省”等教育惩戒措施。在本案中,教师让李小某向同学们公开道歉,这一行为并未越出合理的教育惩戒界限。本判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促进和确保学校依法执行教育管理职能,以及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的行为,具有显著的规则导向和示范价值。
案例六
家长以监督为名虚构事实诋毁学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之子就读于某小学。张某某觉察到其子在校园生活中遭遇教师霸凌与排斥,于是频繁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发布文字与影像资料,对某小学教师的行为进行指责,揭露了该校教师对学生进行孤立和霸凌的现象,以及学校存在的权钱交易、违规招生、对优秀教师进行迫害等问题。其言论尖锐且直指问题核心。
该小学认定张某某编造了不实信息,并在网络上大肆散布,其行为具有显著的误导性质,对某小学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该校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诉求其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开道歉,并要求张某某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指出,张某某在公共社交媒体上发布了针对某小学的文章和视频,这些内容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尽管张某某先前多次提出投诉,校方和教委已对此进行了调查和核实,但结果显示其反映的问题并不真实。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某小学存在他所指控的行为。张某某通过公共网络平台散布含有侮辱性质的内容,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言论的真实性,此行为构成了侮辱和诽谤。该内容被大量浏览和传播,对某小学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该校的名誉权。因此,审理法院判定张某某需向某小学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对其名誉享有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在孩子的健康成长过程中,家长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方法和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监督,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若家长对学校的教育模式或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持不同意见,他们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提出自己的要求,确保所表达的内容既理性又客观,且真实无误,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本案例明确了家长在舆论监督学校管理教育行为时的界限,这对建立和谐的家校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东莞横沥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