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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误标引纠纷,知假买假十倍赔偿能否获支持?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若食品标签错误地将“荷叶”标记为“荷蒂”,消费者提出的十倍赔偿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期东莞横沥律师,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商品标签上的“瑕疵”引起的“知假买假”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
2024年3月,陈某在福建一家电子商贸公司旗下的网店,通过拼多多平台选购了15盒蛹虫草葛根调味茶,并完成了2693.25元的货款支付。陈某在收到产品后,查看调味茶配料表时发现加入了“荷蒂”成分。鉴于“荷蒂”是一种中药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普通食品是不允许添加药品的。因此,陈某决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并要求商家退还货款。福建某电子商贸公司对陈某的货款进行了全额退还,并提供了退货的详细地址。陈某依照约定,通过快递将14盒调味茶退回。然而,由于商家未能及时退还陈某支付的105元快递费用,陈某遂将福建某电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退货费用105元,并索要货款十倍的赔偿。
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的蛹虫草葛根调味茶经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调味茶》标准GH/T1247-2019的规定。依据福建某电子商贸公司提供的《代用茶委托加工协议书》及《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该调味茶的配料中并不含有“荷蒂”成分。是由于标签制作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将“荷叶”误写成了“荷蒂”,这属于产品标签上的小瑕疵。
法院判定,陈某与福建某电子商贸公司就“退货包运费”事项已有清晰协议,商家理应依约向陈某支付运费。然而,针对陈某提出的十倍赔偿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责任应以损害后果为成立条件,且补偿应以“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失为基本原则。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实施惩罚性赔偿时,需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确保所承担的责任与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匹配。
在本案中,陈某所购订单中清晰标注了涉案产品成分含有“荷蒂”,这表明他在购买时已经对这一信息有所了解。收到产品后,陈某迅速进行了投诉,并且针对类似案件,他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的这一系列行为,显然属于明知是假货而购买,其根本目的在于谋取私利。涉案产品存在标签上的小问题,事件发生后商家迅速采取了召回措施,同时,陈某在购买后并未食用该产品,因此并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害,基于此,法院驳回了陈某提出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要求。
法律保障消费者应有的权益,然而并不支持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明知是假却购买”的行为。此类行为虽可促使商家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遏制不良竞争,却也可能导致部分商家因小错而承受重罚横沥镇律师,扰乱正常的商业运作秩序,对形成诚信的社会氛围并无益处。此案的处理同样旨在警示那些“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处罚并非最终目标,“罚”仅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对待“知假买假”行为时,法院应坚持处罚与过错相匹配的原则,并更精确地运用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法规。
作为消费者,我们理应理智地维护自身权益、公正地维护自身权益、真诚地维护自身权益,绝不能以维权为幌子谋取私利;而对于产品制造者和销售商来说,则需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确保产品质量的重任,从根本上防止“职业打假者”上门,共同打造一个诚信、有序的生产和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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