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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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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工伤赔偿引争议,贺兰法院妥善化解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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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杨某紧紧握住调解法官的手,激动地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若非你们协助我争取到工伤赔偿,我真不知该如何是好!”近期,贺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工伤赔偿引起的劳动纠纷,不仅为劳动者争取到了急需的治疗费用,有力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还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在劳动争议中所面临的诸多难题。
高空坠落致伤残 工伤赔付遇难题
杨某是被告某建筑公司的雇员,在2024年6月的施工过程中不幸从脚手架上跌落,医院诊断其肋骨骨折,需入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人社局判定杨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在工伤保险申报和经济补偿问题上,双方存在争议,杨某多次尝试与某建设公司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因此将某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
释法明理促和解 定分止争见实效
鉴于杨某尚未痊愈,为了尽快解决这起争议,减少当事人奔波之苦,承办法官决定优先进行调解。一方面,对杨某遭受的损失进行详尽计算,确保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建筑公司协助杨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解决纠纷。从保障员工后续治疗和及时恢复健康的角度出发,敦促涉事公司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稳妥处理纠纷。法官经过多次交流与法律解释,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了共识。被告建筑公司需支付杨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15000元的医疗费用。在法官的催促下,这笔赔偿款随即被及时支付。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由工伤引发的劳动纠纷得到了有效处理。
法官提醒
雇主对遭受工伤的员工承担着不可免除的义务,一旦事故发生,必须迅速展开救治,并在30天内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若企业未按规定参保、延误或疏于办理相关手续,需自行承担所有医疗和赔偿费用,同时还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
劳动者需增强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并切实遵循安全生产规范。一旦遭遇工伤,应立即就医治疗,并妥善保存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以及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若雇主拒绝协作,劳动者有权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来捍卫自身权益。法律构成了雇主与雇员双方权益的联合屏障,只有企业严格遵守法律履行其责任、劳动者理智地维护自身权益,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且稳定的劳资关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一旦职工遭遇工伤事故,雇主必须立即行动,确保受伤员工能够迅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横沥镇律师,一旦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或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当天或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当天起30天内,向统筹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遇到特殊情况,在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期限可适当放宽。
若用人单位未依照前述条款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受害者或其亲属、以及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时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可在接下来的1年时间里,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
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省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务,但根据地域管理的原则,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执行的。
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内,若出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及其他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员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后,有权接受工伤医疗的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职工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受伤或患上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并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按月发放。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东莞横沥律师,在停工留薪期间如需护理,责任同样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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