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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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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历程及相关规定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213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3年1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进行了首次修订。随后,在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又依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最终,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再次发布第80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植物新品种的权益,激发对新型植物品种的培育与广泛使用,进而推动农业和林草业的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法规。
本条例所指的植物新品种,系指通过人工培育或对野生植物进行改良后,所形成的品种,这些品种应具备以下特征:独特性、特定性、统一性、稳定性,并且还需有恰当的命名。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需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战略安排,助力育种领域的创新,并推动种子产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接收与审核,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植物新品种颁发品种权(简称品种权);同时,完善植物新品种的测试体系,强化繁殖材料的保存与管理,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和培训力度,以及推进相关技术的研究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关农业、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承担起对本辖区植物新品种保护职责。
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于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及推广运用等方面作出卓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实施表彰和奖励措施。
第六条,对于生产、经营以及推广那些获得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授权品种),必须严格遵守种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品种权持有人,即品种权人,对其所授权的品种,拥有独家的专有权。除非法律或本规定有特别说明,任何机构或个人若未获得品种权人的同意,均不得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以下操作:
(一)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进口、出口;
(四)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在执行上述规定之前,若行为涉及利用未经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所获得的产出,必须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然而,若品种权人已经有过合理的机会行使相关权利,则可例外。
对所列品种执行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活动,必须获得相应品种所有者的授权批准。
所涉及的授权品种的派生品种在本质上属于派生类别,然而,该授权品种本身并不属于这一实质性派生品种。
与获得授权的品种相较,未展现出本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显著差异的物种;
(三)针对商业用途,对已获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繁殖的任何其他品种。
我国将逐步推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家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通过编制目录来明确实施的具体范围,并在经国务院审批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并执行。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分子检测和表型测试的结果,在需要的情况下,还需全面考虑育种技术、选育步骤以及品种间的亲缘关系等多个方面。国务院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的主管部门应当出台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指南,明确其适用范围、检测与测试的具体方法、判定标准以及技术操作流程,同时也要规定检测和测试机构所需满足的资质条件。
我国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的主管部门建立了包含育种、检测、测试、管理以及法律等多个领域专家的专家库,旨在为推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专业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第九条,若职务育种系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依托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品种权的申请权应归该单位所有;至于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则归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若涉及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育种,且单位与育种个人就品种权申请权有合同明确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
在进行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的情况下,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品种权申请权的归属;若合同中未对此作出规定,则品种权的申请权应归受委托或共同育种的单位或个人所有。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第十条规定,单一植物新品种只能获得一个品种权。若有多于两个的申请者分别对同一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则品种权将授予第一个申请人;若申请者同时提交申请,品种权则归属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培育工作的人。
第十一条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中国境内,若单位或个人将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或品种权转让给外籍人士、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必须获得国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
当事人若进行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的行为,需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同时向国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并由该部门对外发布公告。该转让行为自注册登记当天开始生效。
品种权作为质押物时,出质方与质权方需一同向国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管理部门提交质押登记申请,该部门随后将进行公告。
在以下情形下,若需使用授权品种,无需获得品种权人的特别许可,亦无需向其缴纳使用费用,但必须确保不侵犯品种权人依据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对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作出决策,同时负责对该决定进行登记并对外进行公告。
实施强制许可的机构或个人需向品种权所有者支付合理的费用,费用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及林业草原局的主管部门进行裁决。
品种权人若对强制许可的决策持有异议,亦或品种权人及获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感到不满,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获得强制许可的机构或个人不具备独占执行的权利,且不得授权他人进行执行。
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需纳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所列的植物属或种。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并予以公布。
对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均不予颁发品种权。
品种权授予的新植物品种需满足创新性要求。创新性意味着,在申请品种权之前,该品种的繁殖和收获材料未曾有过销售或推广记录,或者虽然经过申请权人自行或授权他人进行销售和推广,但在中国境内的时间不超过一年;而在国外,对于木本或藤本植物品种,这一时限为六年,对于其他植物品种,则为四年。
自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以来,凡新纳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无论是属还是种,只要在名录公布后的12个月内提交了品种权申请,并且在该申请提出之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在中国境内销售和推广的时间不超过四年,即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一)品种扩散已实际发生,且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播种面积进行核实确认。
农作物品种经过审查或注册超过两年,尚未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第十六条规定,获得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显著特性。这种显著特性指的是,该植物品种至少在一种性状上与已知的品种有明显的不同。
品种权所赋予的植物新类型需满足统一性要求。统一性意味着,该植物品种的各项特性,在排除可预见的自然变化之外,群体中各个体所展现的相关特征或特性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享有品种权,其关键特征在于稳定性。这里的稳定性指的是,无论品种经过多少次的繁殖,或者在特定的繁殖周期结束后,该品种的主要特征都能保持一致,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品种权授予的植物新品种需拥有恰当的名称,且应与同属或近属已知品种的名称有所区分。该名称一旦获得授权,便成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标识。无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限是否到期,销售和推广该品种时,都必须使用其授权的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特定属性、习性或育种者的身份等信息,这些内容容易导致人们产生误解的;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申请新品种保护、进行品种审定、完成品种登记、销售以及推广的过程中,同一种植物品种必须统一采用一个名称。
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若要申请品种权,可选择亲自提交申请,或者通过委托代理机构的方式,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
我国对于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若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并需保密,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申报处理。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品种权时,需遵循其国籍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进行,亦或依据相互惠顾的原则,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无固定居住地或商业场所的外籍人士、外国公司或其它外国机构,若欲向我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管理部门提交品种权申请,必须通过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代理机构来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品种权的个人或单位,需将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的申请材料东莞横沥律师,提交给国务院负责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事务的主管部门。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自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管理部门接收品种权申请材料之时起,该日期即被认定为申请日期;若申请材料系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则以邮件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作为申请日期。
自申请人首次在国外提交品种权申请后,若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该申请人在我国也针对同一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根据与我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遵循相互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将享有优先权。
若申请人希望主张优先权,需在申请阶段提交相应的书面声明,并且须在三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首次申请品种权的文件副本经过确认的副本;若未按照本规定提交书面声明或文件副本,将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要求。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满足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的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必须接受,需明确标注申请日期、分配申请编号,并且必须在收到申请文件后的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对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或即便经过修改仍旧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相关部门将不予接受,同时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要将我国境内培育出的新型植物品种申请境外品种权,必须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若向国外提供繁殖材料,则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有关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在申请人支付了申请费用之后,国家农业农村部以及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将对品种权申请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的审核,具体包括: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自品种权申请被受理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机构需在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核;若情况较为复杂,审核期限可额外延长3个月。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机构将进行公告,并要求申请人于3个月内支付审核费用。
对那些经过初步审查未能通过品种权申请的,国务院的农业农村以及林业草原相关部门应要求申请人于3个月内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进行必要的修改。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作出回应,该品种权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即便经过修改,若仍不符合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第三十条,申请人需依照相关规定支付审查费用,随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相关部门将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深入的实质性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负责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事务的部门横沥镇律师,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进行深入审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可以授权特定测试机构进行检测,或者对已经完成的种植或其他试验成果进行评估。
鉴于审查程序的要求,申请人需依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领域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并附上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所需材料。
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对于经过实质性审查且符合本条例要求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必须做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同时颁发相应的品种权证书,并进行必要的登记与公示,品种权的效力自授权公告发布之时开始。
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实质审查要求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的农业农村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其退回,并向申请人发出了相应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农业农村部以及林业和草原局作为主管机构,共同组建了植物新品种的复审机构,该机构被命名为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裁定持有异议的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向复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若复审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复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六个月内作出裁决,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必须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时限之内。
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复审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品种权一经授予,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发布之日至品种权正式获得期间,若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了本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品种权所有人将拥有要求赔偿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品种权的保护时限从授权公告发布之时开始计算,对于木本及藤本植物,其保护期限为25年,而其他类型的植物则享有20年的保护期。
品种权持有者需自品种权获得之年起,逐年支付年费,同时须遵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以供检测和测试使用。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品种权持有者未遵照国家农业农村部、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的规定,提供进行检测和测试所必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经检测与测试,该授权品种已不再具备当初获得品种权时所具备的特征与特性。
品种权之终止,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
自品种权公告颁发之始,复审委员会有权根据自身职责或应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品种,宣布其品种权无效;对于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品种,则要求其更名,若拒绝更名,亦将宣布其品种权无效。宣布品种权被撤销或变更名称的决议,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注册与公布,同时,复审委员会亦需将此信息告知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裁决,对在裁决之前,人民法院已作出并执行完毕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判决、调解书,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已作出并执行完毕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还有已经履行完毕的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和品种权转让合同,均不产生追溯效力。然而,若品种权人的恶意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则必须进行合理的赔偿。
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若不退还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赔偿款、品种使用费以及品种转让费,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应当全额或部分予以退还。
当事人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遵守本条例或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设定的期限,进而导致权利受损,则自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以及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均有权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阐述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若因合理原因错过本条例或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规定的时限,导致权益受损,自接到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的通知后,应在两个月内向该部门阐述延误原因,申请恢复权利;若延误了复审申请的期限,则可在复审期限到期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当事人如需申请延期,须在原定期限到期之前,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机关阐述延期的原因,并完成相应的手续办理。
本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条款,不适用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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