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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是核心前提,内涵需严格界定

时间:2025-08-27 21: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判定贪腐之罪,职位上的便利是必要条件。这个条件需要精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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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职务便利”?

贪污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利用职权这一条件。所谓利用职权,是指行为人借助其职位身份,直接获得的对公共财物的特殊处置权力,这种权力一般体现为三种情况:

部门主管掌控公共资源东莞横沥律师,具体涵盖负责人,上级主管,最高负责人,领导层协助管理等,他们负责公共财物的调拨,分配,转移,使用等事宜。

负责看管或维护公共财产的权利。这既涵盖日常工作中的管理职责,也涉及接受国有机构委派的管理及经营活动。

负责处理公共财物的流转事务,包括领取和支出等环节,虽然没有最终处置权,但拥有对财物的暂时实际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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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区分:职务便利 ≠ 工作便利

这条红线必须划清:

这种特殊利益的核心在于“权力牵连性”:这种利益必须直接源于其岗位对财产的监管、支配、处理权限,或者对有上下级、制约关系的其他岗位的影响力。

以下情形明确排除:

仅因工作熟悉环境(如知仓库位置)。

仅因工作易接近目标(如常进出财务室)。

仅凭身份能进入特定区域。

公司职员了解财务室环境,假日偷偷拿走现金。他们借助的是职务带来的便利(对环境很熟),并非其工作职责涉及财物管理或经手,应当认定是盗窃行为横沥镇律师,不是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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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需“形式合法”或“有授权”

剔除“非法动用”和“假扮”:个人私下、超越权限动用本人权力,或伪造身份行事,不属于贪污的“利用职权”。比如:非税务职员假托检查名义“征税”据为己有,或许涉及诈骗等罪名,并非贪污。

在特殊情况下,若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职位,并运用该职位的便利条件(例如主管权力)来侵占财物,便可视作利用职务之便,构成贪污罪行。

制作假证明骗取职位,再凭借该职位贪污、收受贿赂、挪用资金,其中贪污等行为单独构成对应罪名,比如贪污罪、受贿罪;而伪造证明的行为则构成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证件罪,需要合并处罚。

核心HOT

确定是否属于“借助职权”,需要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运用了其职务直接授予的对公共财物的支配、监管、处理权力,或者借助了与其存在从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必须严格分辨“职务影响”和“普通工作帮助”,同时审查职务行为在程序上的合规性或授权依据。这是辨别贪污行为和其它犯罪性质的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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