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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三部委联合发布意见,推进金融纠纷调解高质量发展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四月份第三天,金融监管总局同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一块儿,宣布了《关于提升金融纠纷调解水平的相关想法》(简称为《想法》)。
《意见》建议,经过三年努力,需要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的相关工作建设东莞横沥律师,扩大其处理纠纷的能力范围,提高整体工作表现,基本形成调解制度完善周密、调解机构标准专业、调解途径便捷有力、各方积极投入调解活动、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大幅提高的良好局面。
《意见》就强化调解团队与人员培养、提升调解服务范围、改进调解程序环节、增强调解组织职责、促进金融机构介入争议化解等层面制定了二十三条明确规范,其适用范围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金融争议处理事务。
增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持续运行能力
完善调解体系及调解员团队建设是这份《意见》着力推进的核心内容。该《意见》着重指出,需全面提升金融调解团体的党建工作水平,强化其公正性、自主性与稳定性,同时规范团体的管理运作。此外,要促进调解人员构成多样化,并深化调解技能的培训工作。
《意见》提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确保非营利性质,不得以盈利为宗旨,需借助政府扶持、社会捐助、企业付费等多样途径获取资金,并须严格依照相关法规处理经费。对于借助金融类社会团体实施调解的组织,这些团体应负责提供日常运作、绩效评估、调解津贴等财政支持,且相关支持资金能够独立设项。此外,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来防止干预调解活动,保证调解机构能够自主运行,保持中立地进行调解。
拓展调解服务的范围方面,《意见》明确强调要借助数字技术的辅助作用。需改进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相关站点、中国投资资讯平台等金融争议线上处理站点,提升线上处理站点同法院、司法机构等相关部门站点的融合功能;借助数字技术强化调解事务的管理与监察,提升案件信息数字化程度,增强矛盾数据精确化统计解析能力,注重重大矛盾事件的监测与预告。
加强金融纠纷调解与监管投诉督查联动
调解期间,《意见》倡导由金融管理部门担当主管或指导角色的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尝试构建针对小额争议的迅速处理流程。
具体而言,针对赔偿额度较低的事务性争议,调解负责人能够参考法律条文、行政规章、权威解释、行业规范等,秉持公正合理的理念,拟定正式的争议处理方案,促使对立双方达成和解意向。相关调解机构须周期性审视小额事务性争议高效处理体系成效,并即时与金融组织商议修订适用金额区间和业务范畴。
此外,《意见》明确,需要强化金融争议化解与监管检查的协同配合。负责金融调解事务的相关主管或指导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形构建调解业务与检查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以此协助金融监管机构,促使金融机构认真承担投诉受理责任,主动高效地化解矛盾问题。
金融管理部门将联合整治“代理维权”乱象
《意见》着重指出,所有金融机构必须深刻理解金融争议化解工作的价值,主动投身于金融争议化解活动,协助化解组织核实真相,并且严格遵循化解达成的共识。
金融监管机构需将金融机构介入调解事务的状况,归入对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维护的监管考核机制或常规监管工作中,对于主动投身且协助调解事务的金融机构,应给予肯定性激励;对于缺乏合理依据拒绝参与调解或无视调解合约的金融机构,必须规定时限进行修正。
此外,金融监管部门将与相关单位共同打击金融行业“代理维权”问题,注重从源头处理金融争议;将与司法机构共同健全调解书司法认可流程,利用司法认可手段促进金融争议的多种解决途径;将强化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横沥镇律师,推动地方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争议调解进行指导管理,主动采取调解手段处理涉及地方金融机构的矛盾。
根据实际情形构建中央与地方间的案件转办、协同调解等协作框架,一起提升金融争议调解的普及力度,一起提升调解信息的品质管控,以此给金融争议调解事业的高水平进步提供坚实后盾。
责编:杨喻程排版:汪云鹏校对:冉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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