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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某银行主张责任后黎某连带保证责难脱

时间:2025-10-08 19: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此案里,当事人没有事先确定担保期限,主要债务的偿还期限是从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持续到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所以黎某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应当是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到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另外,在确定担保责任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如果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于担保期限结束前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那么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履行要求的那个时间点开始计算。

在此案例里,某金融机构于2024年7月24日,在担保期限之内,运用移动电话进行通话,向黎某清晰表明了其愿意承担担保义务横沥镇律师,由此担保期限的法律效力宣告终结,保证权利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由于某金融机构在2025年5月提交了法律诉讼,且该诉讼处于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因此黎某所承担的连带担保义务不会被免除。

最后,法庭裁定吕某需将相关借款本金归还某金融机构,并且要支付相匹配的滞纳金;黎某须对裁定中明确的该笔债务负共同偿还义务。裁定公布后,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不再上诉,此裁定目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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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作担保期限和担保权利消灭时效?它们之间存在哪些不同点?各种担保形式的担保期限和权利消灭时效是否完全相同?让我们一块儿来了解。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履行担保任务的时段,目的是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倘若债权人在担保时段内没有依照法规行使权利,担保人便无需再承担担保义务。

确保权利主张期限是债权人为保证合同向保证方请求权利的法定期限,通常为三年,其目的是促使债权人在担保义务形成后立即运用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一旦该期限结束,保证方便拥有时效抗辩的法律资格。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

属性存在差异。在担保时段的属性认定上,实践层面存在分歧,一部分观点主张担保时段既非诉讼时效范畴,也非除斥期间范畴,而是一个独立的时段。

连带担保的期限,若双方有明确约定东莞横沥律师,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从主债务到期之日算起;而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算起。一般担保中,若双方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从债务人应还债务到期那天算起;权利消灭后,诉讼时效便终止。

可以自由商定差异之处,担保期限可经双方同意确定,若无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到期日算起六个月;诉讼时效的长短、计算方式及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均由法律设定,双方协商无效。

效果有所区别。具体表现在对个人的作用、时间结束后的影响力以及终止请求的影响。首先,在担保期内,债权人向某个担保人提出要求,并不一定会波及到其他担保人,而诉讼时效则能够产生普遍适用的作用。接下来,在担保期限结束后,如果担保方在债权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正式文件上签字或盖了章,这并不会让担保期限再次开始计算,不过,这种情况确实能让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提起诉讼又撤回的,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而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又撤诉的,对于一般保证,若债权人后续不再要求,保证人便无需承担担保义务,对于连带保证,只要起诉书已送达给保证人,就表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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