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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孩子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这些规定要知道

时间:2025-10-08 19: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一、民法典中离婚孩子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离婚孩子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若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关于探视孩子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规定的责任,或者阻挠不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法院将视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若情节严重触犯法律,将追究刑事责任。直接抚养孩子的当事人,若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关于探视孩子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责任,法院会采取拘留的强制手段,被抚养的孩子可以由直接抚养方的亲戚暂时照顾,也可以由不直接抚养方的亲属临时看管,直到直接抚养方被解除拘留为止。未成年子女,年龄介于八岁与十八岁之间,若其反对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执行部门不可对直接抚养方施压,须暂停执行程序。直接抚养方需依照孩子的选择,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暂停探视权诉讼,若超期未申请,法院执行部门将恢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视子女权】分居之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双方自行商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司法机构裁定。当父母探视子女的情况,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经法律程序可以暂停探视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执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探视权的落实应以引导为主横沥镇律师,探视权的落实关系到孩子的安全,要真正做好双方人员的沟通引导工作,让双方明白孩子和父母的天然联系不会因为分开而消失,阻止一方探望孩子会妨碍孩子的正常发展。

探视权的落实有其独特性,不仅需要说服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也要做好双方亲友、同事、邻居等人的沟通,这些人的态度好坏,直接决定了探视环节的顺利与否,也就是案件执行的社会影响。

探视权申请与一般案件执行申请不同,前者有反复性,子女未成年期间,就同一法律文书,申请人可多次提出探视执行请求。

当事人持续不履行责任,导致申请人多次提出请求,法院频繁介入处理,这样必定会分散双方极大的精力,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

教育引导得力时,当事人会主动遵守规定,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能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

执行探视权时,要避免使用强制手段,不能让未成年子女直接承受执行后果,更不能对他们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例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将孩子直接交给探视权人,也不得用欺骗或其他强制方法,把未成年人带到约定地点,与探视权人见面。

为了防止孩子受到负面影响,通常情况下东莞横沥律师,探视权人去探望孩子的时候,不应该有司法人员陪在旁边,包括法警和执行法官。

同一案件经过反复申请执行,对债务人进行多次劝导,普及法律知识,阐明拒不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甚至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但效果依然不显著的情况下,执行人员能够通知申请人,建议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调整探视安排,或者变更子女监护权,以便申请人更有效地行使监护权,从而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安定。

婚姻法修订版确立了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在探望过程中,若存在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将依法暂停其探望权。

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小编先前已给出答复,可以明确,国家相关法规确立了探视权这一制度,即与未成年子女分隔生活的离异父或母一方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若对方拒绝执行,司法机构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经济处罚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手段,具体内容已在前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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