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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侯某供餐小学投毒案!排骨含毒致56人中毒

时间:2025-10-08 2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重要通知:2021年3月,被告侯某与某小学达成供应餐食的合约,由其管理的饭店为该校学生提供午餐服务。同年4月8日,侯某清楚餐饮行业不允许购买、囤积、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却依然在其供应给某小学的排骨里掺入亚硝酸盐,交易金额达到四百多元。该校学生食用后,有五十六人出现头晕、恶心等食物中毒反应,并被送入医院接受治疗。经过检查,这些学生都出现了亚硝酸盐中毒的症状。检测发现,他们吃过的排骨、排骨汤以及吐出的东西里都有亚硝酸盐,排骨汤里的含量特别高,达到了1396毫克每千克。(世界食品网)

为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监督,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制教育,有效遏制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师生的健康权与生命权,营造全社会关注校园食品安全的良好风气,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举办之时以及全国各级学校幼儿园新学期启动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挑选公布了八个与校园食品安全相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侯某涉及售卖不达标食品案件,校外餐馆过度使用亚硝酸盐导致学生群体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现象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侯某与某小学达成供餐合作,由其管理的饭店为该校学生提供午餐。紧接着4月8日,侯某在给该校供货的排骨里,故意加入了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涉及金额达400多元。该校学生食用后,有56人出现头晕、恶心等食物中毒反应,最终住院接受治疗。经过检查,这些学生都出现了亚硝酸盐中毒的症状。检测发现,他们吃过的排骨、排骨汤以及吐出的东西里都有亚硝酸盐,而且排骨汤里的含量特别高,达到了1396毫克每千克。

裁判结果

审判机关审理后查明,被告者侯某在食品加工、售卖环节中,超出标准、超出限额使用食品成分,导致56人出现严重食物中毒,情况十分恶劣,其所作所为已经触犯生产、销售不达标食品的律法。被告者有主动交代行为的记录,表示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事件发生后参与救治受害者、主动进行经济补偿并获取了多数受害者的大体同意,根据法律对其从宽处理。依据此判决,被告人侯某因制造、售卖不达标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时需缴纳罚金。

典型意义

亚硝酸盐在肉类制品的制造过程中经常被当作一种食品成分加以应用,它能够起到使肉质颜色保持鲜亮以及延长保存期限的作用。按照食品成分使用规范的要求,亚硝酸盐被许可添加到八种不同的肉类产品中,包括腌制和风干的肉类以及调制和烹煮的肉类等。允许的最大添加量是每千克产品中含有0.15克,而不同肉类产品中的最高允许残留量则从每千克30毫克到70毫克不等。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是被允许的,不过这种物质毒性很强横沥镇律师,而且发病过程很快,危害性大。为了有效预防亚硝酸盐引发的中毒事件,国家相关机构发布了正式通知,规定禁止饭店和餐饮行业者购买、存放、应用亚硝酸盐,只有食品制造企业被允许使用。本案涉及被告人侯某,其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在经营饭店期间,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检查其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确认其违规添加,且明知饭店被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却未遵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公告规定,不仅违反了使用主体的要求,还大量超出限量标准使用亚硝酸盐,导致56名小学生出现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后果特别严重。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其执行七年监禁,彰显了对于侵害教育机构食品供应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对于告诫、遏制类似违法活动具有正面效果。

侯某制造、售卖不达标安全食品案——校外餐饮店过度使用亚硝酸盐导致学生批量出现重症食物中毒

案例二:罗某售卖假货案——食品供应商将鸭肉制品谎称为牛肉制品,提供给学校餐饮部门

案例三:施某贪污案——他私自更换食材,侵占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财政补助资金

案例四:某餐饮管理企业同某中学产生的服务合同争议案——校园食堂委托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反复进行修正却未达效果,该中学方面具备法律依据终止该合同

案例五:颜某起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校园附近超市售卖给学子或家长已过期的食品,须依照法规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义务

案例六:某农业企业起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食品生产销售方须对商品包装的合规性负责,需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七:某食品企业起诉某区监管局、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案——售卖的猪肉检测出氯霉素,食品经营者须负责任

案例八:一家提供后勤保障的企业,一家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控告了区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区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法院认定东莞横沥律师,若处罚决定中忽视了应当包含的当事人等要素,则该处罚决定具备被依法撤消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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