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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2025年颜某购过期零食索赔案,最高法发布8个典型案例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重要通知:2025年4月22日,颜某去接未成年的孩子放学,在校园周边的某家商店,用4块钱给孩子买了1包零食。零食的包装上写着生产时间是2024年7月12日,有效期是9个月。颜某发现买的零食已经过期,就去找那家商店要求赔偿,但是对方没有同意。于是颜某决定去法院起诉,要求商店退还4块钱的货款,并且索要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来自世界食品网)
为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监督东莞横沥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制教育,有效遏制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维护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校园食品安全的良好风气,在2025年国家食品安全推广月活动举办之时以及全国各级学校幼儿园新学期开始之际,最高法院挑选公布了八个与校园食品安全相关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
颜某与某超市之间发生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该超市位于学校附近,向学生或家长售卖了已经过期的食品,这种行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起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颜某去学校接孩子放学,在附近一家超市买了1袋零食,花了4块钱。零食包装上写着生产日期是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有9个月。后来颜某发现买的零食已经过期了,就去找超市要求赔偿,但是超市没有同意。于是颜某决定去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回4块钱的货款,并且要求超市支付1000块钱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必须附带标签,标签需注明生产时间与剩余有效期;针对婴幼儿及特殊人群设计的专用食品,其标签还必须列出关键营养素及其具体数值。第148条第2款指出:若食品生产或经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购买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方或经营方索取商品价格十倍或损失金额三倍的赔偿款;若增加的赔偿数额低于一千元,则应按一千元计算。不过,食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文件中,只要存在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且不会误导购买者的细微瑕疵,则不在此列。某超市售卖过期物品给颜某,构成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赔偿。因为按售价十倍算的赔偿低于一千元,就按一千元定惩罚赔偿。因此,判决超市退还颜某四元,另外赔给颜某一千元。
典型意义
青少年对不达标食品的识别能力不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不够强,维权本领比较欠缺,即便买到过期食品或无生产信息的食品,也难以准确分辨,甚至缺乏分辨的念头,因此容易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弱势群体。部分售卖者借助少年儿童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的状况,在上学放学沿途售卖过期食品等有安全风险的物品,危及众多小学生的身体健康。这起案件源于家长购买食品后察觉已过期而要求赔偿未果后提起法律诉讼,尽管涉及的零食金额仅有4元,但审理的法庭依据惩罚性赔偿金不得低于1000元的条款,判定销售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令违法的销售者承受重大损失。这个裁决很好运用了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功能横沥镇律师,加大了对违法者的代价,显著遏制了在学生常去的地方售卖过期食品这类不法行为,有助于形成学生安全、家长安心的购物氛围。
侯某制造、售卖不达标食品案,校外餐馆乱用亚硝酸盐,导致学生成批严重食物中毒
案例二:罗某售卖假货案——食品供应商把鸭肉卷当作牛肉卷提供给学校餐饮部门
案例三:施某贪污案——违规调整食材种类,侵占乡村学子膳食补助经费
案例四:某餐饮管理企业同某中学服务争议案——校园食堂承包商对食品安全问题屡次整改未果的,学校有权依照法规终止合约
案例五:颜某起诉某超市产品责任案——学校附近超市售卖给学子或家长已过期的食品,须依照法规承担惩罚性补偿责任
案例六:某农业企业起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食品加工销售方须对商品标识的合规性负责,需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七:某食品企业起诉某区监管局、某区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案——售卖的猪肉里发现了氯霉素,食品经营方理应负责
案例八:一家提供后勤保障的企业、一家从事资本运作的企业起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某区行政权力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后续复议裁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机构有权判定存在主体遗漏等瑕疵的处罚决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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