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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老板注意!不想坐牢得懂‘刑事合规’,3个风险早避开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伴着《民法典》的施行起来以及司法解释不断地推出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进行修改而后颁布出来,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的这个话题被放置到了工作桌上并开始受到关注。在9月20日这一天,京都地方有关民营经济高质量加以发展方面的论坛于北京这个地方成功举办完成了。
此文乃京都横沥律师事务所身为高级合伙人的公丕国于论坛之上所作的与谈发言,经整理后用以奉献给读者。
公丕国
京都横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公司之中,被称作公司高管的人员,是指董事长、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合在一起的一群人,他们不但得致力于企业的发展,还必须做好纠纷的防控工作,特别是针对个人所面临的风险责任加以防控。假设要承担民事责任,最多也就是损失金钱,使得财富降为零,仿佛夜里一觉醒来回归到一无所有的状态,可一旦牵涉到刑事责任,那就很有可能会被关押在监牢里度过几年时光,要是处于极端状况下,甚至会把牢底坐穿,让一生就此终结,就连回到原来一无所有的境地都成了一种奢望。那么,究竟要通过何种方式预防刑事犯罪的出现,进而保护财产权益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会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谈谈这些年我所做的研究以及给出的建议,。
一、公司高管犯罪涉企刑事案件
增量趋势分析
秉持着佛家所讲的“凡人畏果、菩萨畏因”这一理念,要想更好地解决问题,就得找到原因。针对近年来公司高管犯罪涉企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这种情况,我归纳出了三点原因:
第一横沥镇律师,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治理理念对法律修订的时代要求。
改革开放历经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极为迅速,然而无可否认的是,这般高速发展乃是以“牺牲环境、牺牲规则、牺牲法治乃至牺牲人文”作为代价的。当经济发展至一定程度之际,以“追求速度、追求结果”为导向的政策理念理应成为过去,所以我国近年来的国家治理理念便从“高速度发展”转变为了“高质量发展”。所谓高质量发展,即要讲规则、讲法治、讲究长远的利益以及责任。近几年来,一系列重要法律被相继出台,之中涵盖了《公司法》,涵盖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资本市场领域有国务院新《国九条》,有高法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有中共中央政治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今年5月还颁布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这些法律均从不一样的角度把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予以加大,特别是刑事责任 。国家治理理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使得法律需要加大企业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如此一来,称其为“严刑峻法的新法时代”,也并非不合理。
另外一个缘由是,民营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所秉持的滞后管理理念做法,致使引发潜藏着犯罪或者遭遇被犯罪这种风险可能出现隐患情况 。
处于那个追求高速发展的旧法时期,民企高管们有着落后的管理理念,像法人治理结构呈现出虚化的家长式管理状态,又似私欲膨胀到肆无忌惮地构建“个人帝国”,这些情况皆为被控告或者被抓捕埋下了隐患。
第三,公安插手经济纠纷,趋利性执法的社会问题仍然存在。
像堪称典型的湖南太子奶事件那样存在“以刑压民”的情况,如六盘水马艺珈伊事件呈现“以刑化债”情形,近两年闹得颇为厉害的“远洋捕捞”,河南警方因为几十万的经济纠纷跑到广州将壹健康公司账户查封7.8个亿!在当下经济下行、时代发生变革的背景状况下,这些带有趋利性的执法愈发严重,增大了民企高管们面临的刑事风险。
时代发生更替,社会产生变革,新秩序的建立愈发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障。当民法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更能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强制力的刑法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处在“严刑峻法”的新法时代,叠加落后的管理理念以及趋利性执法的历史问题,因公司管理和商业交易而引发的公司高管犯罪、涉企民刑交叉案件数量增加,这是必然的趋势。
于这般时代背景以及法律背景之下,公司高管该如何去做呢,又如怎样去预防犯罪行为的出现呢?
二、公司高管刑事风险隔离与防控
对于公司高管隔离刑事风险预防犯罪发生,我提出三点建议:
1.落实公司决议程序,避免个人职权决定公司事务。
法律并未对关联交易予以禁止,《公司法》中的182条(涉及与公司交易的条款),183条(有关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条款),还有184条(同业经营相关条款),这些所涉及的都是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只是着重强调了一个必备条件,即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存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那便是公司的意志体现;要是没有,那就是个人凭借职权进行关联交易,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业罪、为亲友牟利罪!
2.梳理清理关联公司,避免“瓜田李下”侵占挪用之嫌。
第23条的《公司法》规定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同一股东关联公司互负债务存在连带责任,第57条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即股东能够查阅公司资金流向。在旧法那个时代,股东成立了好多家公司,资金往来以及互相担保变成了常态,小股东压根难以查知资金去向。在新法制度的情形下,关联公司会成为董监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的源头。
3.摈弃落后管理思维,树立企业现代化管理理念。
曾经的“个人英雄、草莽企业”时代已然成为过去,70 后、80 后的民企高管具备良好教育背景,理应切实推行现代化思维,来建成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恰似《民营经济促进法》第 38 条所要求的那般。
企业财产处置会涉及公司高管犯罪情形,也会涉及企业涉刑案件情况,那该怎么样对相关财产权益予以保护呢?
三、涉企刑事案件财产权益保护措施
公司高管或企业在遭遇刑事案件之际,针对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予以保护时,则建议公司还有法律人员,从如下这三个方面着手去进行研究,以此来减免财产损失情况 。
第一,研究案涉合同效力,保护涉案的财产权益。
会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 “人做出了犯罪的行为,与之相关的合同是否还具备效力呢” ?答案显示为,并非绝对如此 。这是由于,犯罪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刑法范畴,刑法职能在于规范以及规制犯罪行径,然而合同的效力却是依据民法规则予以确定的,需借助 《民法典》 里第 144 条、146条、153条、154条所规定的合同效力规则来进行认定 。图表所记载的,是我们团队代理的,最高法再审的那个(2019)最高法民申4513号案例,其中担保方以“债务人公司实控人李新南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其担保的债务系犯罪所形成,相关合同无效”作为理由,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其目的是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且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最高法则采纳了我方也就是债权人的代理意见,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司参与了李新南的共同犯罪,李新南的犯罪并不必然会影响相关合同的效力,相关合同是有效的,担保人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如今,司法界已然形成了一种共同的认知,那便是犯罪所关联到的合同并非必定无效:若合同双方存在通谋犯罪的情况,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要是合同双方不存在通谋犯罪的情形,此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受害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若不撤销则合同有效)。
第二,审查刑事立案的批准手续,抑制地方政府民事纠纷刑事化。
恳请大家留意,在2017年之际,由最高检以及公安部所颁布的,名为《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文件里,其中第二十条有着这样的规定,即倘若存在这样一种情形,涉嫌经济犯罪的相关案件,和人民法院此刻正处于审理阶段,或者已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它们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上的情况,又或者存在着牵连关系,并且当人民检察院同意予以立案,或者是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立案的状况下,那么就应当将此情况报送至法院,同时在整个侦查的过程当中,绝对不可以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形成影响 。
就是说,那种刑民交叉的案件,就刑事立案而言,是需要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或者要省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才行的,这样一来,在很大限度上能抑制地方政府凭借公权力把民事纠纷弄成刑事化,进而维护企业财产不沦为刑事纠纷。
第三东莞横沥律师,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收集证据对抗错误或超额查封。
要贯彻执行“三区分原则”,即区分个人财产跟公司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区分案内财产与案外财产。
最终,为了防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从而减免企业涉及刑事类案件的财产亏损,在此建议公司的老板还需要达成这一点:任用法律顾问团队,强化企业刑事方面的合规审查 。
由公司专业横沥律师、公司法横沥律师以及刑事横沥律师所组成的、任职于企业所聘任的法律顾问岗位的横沥律师团队,应当排除无诉讼履历还有无刑事履历的横沥律师,以防无法察觉合同或者项目规划当中的诉讼风险特别是刑事风险。多年以前,我跟田老师所经办的“4.27专案”新立克集团高管犯罪案,乃是在国退民进形势之下,国企高管与职工依照政策规定组建民营企业来接收国企资产所构成。 “改制重组方案”是由北京资产重组专业韩横沥律师予以设计,极为专业且十分完美。韩横沥律师回应,我曾向那些请教公安部同学审查问题的相关人士说没有刑事风险,公安部同学刑事理论确实很强,然而实务经验本就不够,情形是把几位老总送进了监狱。众多企业都已聘请了法律顾问,只是法律顾问知晓公司专业却不明白刑事领域状况,于是缺少对刑事风险的把控,这是诸多企业存在的问题,期望能引起企业老板们的重视。
就到这儿是今天的分享。由衷期望各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顺应时代所产生的变化,去改变自身思维的习惯,依照顺应的态势而有所作为,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妥善治理,对风险加以防控,从而行走得平稳且能够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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