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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其他参与人有什么区别?哪些人属于诉讼参与人?

时间:2025-12-06 21: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横沥律师获悉

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诉讼参与人存在着这几种情况,分别是当事人,还有法定代表人,另外有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再者存在证人,并且有鉴定人,最后还有翻译人员,总共是七种 。

把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划分成的类别弄成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另一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诉讼参与人于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以及方式、对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着极大差异,当事人是跟案件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在刑事诉讼进程里发挥较大功效的那类人,当事人若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身体状况,也就是说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有可能直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有一种影响,它既能够有着有利的情况,又能够有着不利的状况,有一种合法权益,它既可以是人的自由、财产、隐私,又可以是人的生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进行,决定了一国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刑事诉讼活动最终的终结,会让当事人的实质性权益受到有利的影响,像财产取得、权益恢复和补偿,或者受到不利影响,像财产、生命、自由的丧失,当事人必须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对于诉讼过程以及结果的影响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这呀,是一个程序条件 。一般而言,于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若并非公诉被害人,那么其既能够作为原告,又能够充当被告。他们所开展的诉讼活动,对于诉讼从启动直至推进后续再到终结而言东莞横沥律师,起着具有关键重要性的推动作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给出的规定,当事人涵盖附带民事诉讼里的被害人横沥镇律师,以及自诉人另外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和被告人这几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方面,相较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取得了重大进展,其中一项进展是,把公诉案件被害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给予其和其他当事人一样的诉讼地位 。

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诉讼;

存在着法律方面的缘由,于是去申请撤换那侦查员,以及检察官,还有审判员,另外还有书记员,再有就是鉴定人,最后是翻译人员 。

对驳回撤回申请的决定,有权一次申请复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法官,有权以侵犯自身诉讼权利或者侮辱自己作为理由提起诉讼;有权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询问、质证证人,辨认物证与其他证据,发表关于证据的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获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相互展开辩论等;对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

在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的范畴内,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参与到诉讼活动之中,具备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这些人即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其他诉讼参与人涵盖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他参与者与诉讼结果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联。他们投身于刑事诉讼,并非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实体权利,而是致力于协助刑事诉讼的某一个环节或者某一个方面。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无法开启诉讼,也不能直接对诉讼过程产生影响。与当事人相比,其他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少。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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