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横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henglilsh.com 东莞横沥律师事务所旗下横沥律师法律援助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病人拒绝检查,发生损害医院可以免责?
时间:2017-03-02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注意,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而对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
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外事件。
其三,此项中的“当时医疗水平”应与本章第57条中规定的一样,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