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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两家医院会诊时患者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17-03-02  【转载】

网友 咨询:我朋友因病于2014年5月26日入住A医院精神科,病历记载患方主诉未反应有特殊既往史,入院诊断为反复发作性躁狂症。6月2日11时,我朋友呕吐咖啡色胃内容物约500ml,A医院向B医院消化内科发出标明“急”字样的会诊邀请单。下午17:20B医院会诊医生才到达A医院,18:00B医院出具会诊意见,21:30患者死亡。请问:我朋友的死亡应由哪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 回复:对于该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但这是对外出会诊时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并未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普通侵权责任进行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精神,你朋友与A医院之间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B医院为A医院单方邀请的院外会诊医疗机构,因此,即使是B医院单方的过错造成你朋友的损失,也应由与其有直接关系的A医院先行承担,A医院承担之后可以找B医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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