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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并且明确划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划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劳动法》明确划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正当,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相抵触。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划定每月工资2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划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商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固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商定,但是商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划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分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划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则以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商定的。

  该案中双方固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商定的内容违背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商定的部门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后经劳动保障部分工作职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划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评析」

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假如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治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正当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进步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刘某等觉得仍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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