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横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henglilsh.com 东莞横沥律师事务所旗下横沥律师法律援助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工作时间轨制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出产的重要轨制
其结果,企业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的划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尺度铺排劳动者劳动才是正当的、有效的。企业不能把劳动者想多挣钱作为理由,让劳动者自愿加班而去违法。
这是一起因工作时间题目引起的劳动争议,该儿童服装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使职工自愿,超过划定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裁决该厂与职工所签逐日工作12小时的条款无效,必需执行逐日8小时的工作制。上述划定的工时尺度表明,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外,企业正常出产经营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8小时,需要加班的一般逐日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加班逐日不能超过3小时,而本案中该厂逐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的3小时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41条划定,用人单位因为出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逐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逐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重要法律题目是,法定工作时间尺度与劳动合同商定及劳动者自愿之间的关系。违背法定尺度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虽经劳动者自愿的超时劳动,都是违法的,商定和自愿也是无效的。半年后,职工王某、刘某感到工时长,有些疲惫,提出了不再加班的哀求。由于《劳动法》第18条(一)明确划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划定为依据来确认,而不是依据劳动合同确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工作时间轨制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出产的重要轨制,法律一经划定,就具有强制性,无论是用人单位仍是劳动者都必需严格遵照执行。
「评析」
某儿童服装厂缝纫车间共招用100多名农夫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为一年,职工都但愿在合同期限内多挣些钱,因此,厂利便在合同里商定天天工作12小时,厂方按划定支付加班费,职工也都同意加班。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划定〉的决定》划定,“职工逐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厂方以加班是职工自愿,并在劳动合同里作了划定,不加班就是违背合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理由,不允许王某、刘某的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