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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三财找李春香欲出售伪造的人民币

本项事实有证人李春香,谢合娃的证词,拘留收禁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货泉发行科的证实为证,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划定,判决被告人胡三财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起诉书指控:1998年5月18日晚,被告人胡三财窜至本市六堰广场欲出售伪造的人民币,被公安职员当场抓获,缉获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缉获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同月18日晚,被告人胡三财找李春香欲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时,被公安职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胡三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疑议亦无辩护意见。被告人胡三财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胡三财在出售假币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和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三财从他人内手中购得伪造的人民币2300余元。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胡三财出售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系数额较大书,其行为已构已构成出售假币罪。

  二、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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