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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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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找借口 职工提请仲裁获赔偿

时间:2017-03-30  【转载】

 2015年5月,杨某到山东某石材厂从事石料加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实行计件工资。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该厂共拖欠杨某工资18725元。后杨某多次催要,该厂仍不支付。杨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石材厂支付拖欠的工资。
  该厂辩称:2015年10月15日,杨某工作时操作失误,把同事张某的腿挤伤,杨某负有责任,因石材厂要赔偿张某的医疗费,故未支付杨某的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由于石材厂未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员工张某遭受工伤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张某的医疗费用只能由石材厂承担。为减少损失、推卸责任,石材厂拒付杨某工资,其做法是错误的。
    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石材厂向杨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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