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时间:2017-03-30  【转载】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5、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