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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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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利息依法算 明间借贷法院判

时间:2017-05-29  【转载】

 2017年2月2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温某还原告王某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11日按本金90万元计付,2016年4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本金70万元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王某与被告温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8日,原告依被告请求,从其个人中国某银行账户转款90万元至被告个人某商银行账户。2016年2月5日,被告就上述款项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玖拾万元整,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归还。2016年4月12日,被告从其个人某商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至原告个人中国某银行账户。之后,被告未归还其他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年息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已归还的20万元按先息后本的原则计算与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事实不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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