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横沥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www.henglilsh.com 东莞横沥律师事务所旗下横沥律师法律援助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的士与电动车碰撞经调解 受伤费用各担一半
时间:2017-05-29 【转载】
2017年2月2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黄银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000元(含被告熊某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被告熊某赔偿原告黄银平6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被告谢某系被告熊某雇请的出租车驾驶员。2016年5月29日15时10分许,谢某驾驶被告熊某实际所有挂靠于被告南昌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出租车在本市抚生路洪城路北匝道路口由东往西行驶时,遇原告骑行两轮电动车在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南昌某医院住院治疗,6月29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25555.73元(其中被告熊某支付了3000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元)。6月16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谢某均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9月14日,原告损伤经江西某法医学鉴定所鉴定:1、原告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2000元;3、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700元。被告熊某出租车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