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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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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干架 故意伤害判拘役

时间:2017-05-29  【转载】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让车问题产生口角并大打出手,造成对方轻伤的案件,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6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唐某分别驾驶汽车在本市朝阳大桥上行驶,因让车问题二人发生纠纷。两车行至本市西湖区九州大街与抚生路交叉口的红绿灯处时,唐某、胡某先后下车指责对方,之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胡某将唐某面部打至骨折。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伤势为轻微伤。2016年12月27日,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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