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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隔离护栏切莫跨 争分夺秒危害大

时间:2017-05-29  【转载】

2016年12月2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赔付原告谢某各项损失182571.57元,扣除被告徐某已付30110.93元,尚需赔付152460.64元;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赔付被告徐某垫付医疗费5944.83元;驳回原告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20日,被告徐某驾驶某出租公司所有出租车在本市洛阳路隧道西口段碰撞由南往北横跨护栏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昌市某医院门诊住院治疗,2016年3月2日出院,共计住院73天,共支付医疗费98110.93元。2016年1月8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某与原告均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4月19日,原告经江西某法鉴定中心鉴定:1、原告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2、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365日、营养期180日、护理期150日。被告徐某出租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另查明:原告户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其自2011年至2016年1月租住在本市顺外村,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12月20日在南昌市西湖区南站从事扫地工作。被告徐某责任承包经营某出租公司出租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道路的行为与被告徐某驾驶机动车出隧道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均应依照其承担的责任赔偿损失。鉴于被告出租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法由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其中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40%,被告徐某和某出租公司承担10%,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50%;不足部分费用,由被告徐某和某出租公司按责任赔偿。原告虽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实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原告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原告赔偿标准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虽提供了事发前连续一年的工资清单,但未提供事发后住院及休息期间工资清单,不足以反映误工费减少,故其诉请误工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年龄、伤势程度等因素,参照医疗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意见计算。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有关原告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的意见,原告护理期按照住院天数计算;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计算。后续治疗费参照司法鉴定机构意见。鉴于原告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为减少诉累,被告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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