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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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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后“受限” 至少2年要与原工作业务“脱节”
时间:2017-05-29 【转载】
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公务员辞职后至少2年,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也强调,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