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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

劳动案件

结业大学生可否形成劳动关系? 关键在于是否认定为在校生

时间:2017-05-29  【转载】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2年9月到北京某大学电脑艺术设计专业3年制专科学习,2015年陈某感染肺结核,按照学校要求回家休养。2015年7月陈某学满3年,但由于两门课程未完成,北京某大学向陈某发放了结业证书,该证书上载明陈某于2012年9月至2015年7月在北京某大学电脑艺术设计专业3年制专科学习,修完培养方案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准予结业。

  2015年11月陈某入职甲公司,从事网络宣传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运行、维护,以及制作宣传广告工作,甲公司按照4000元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陈某工资。

  陈某在职期间,甲公司知晓陈某为北京某大学结业,并按照正式员工对陈某进行用工管理,陈某按照公司安排的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出勤方式出勤。

  为了获取毕业证书,陈某偶尔返校上课,2016年7月陈某顺利通过剩余两门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该证书载明2012年9月至2016年7月在北京某大学电脑艺术设计专业3年制专科学习,修完培养方案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陈某称在拿到毕业证后其向公司出示了毕业证。由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陈某在离职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甲公司主张陈某大学结业,未取得毕业证,是以实习生的名义入职公司,之后仍到学校进行学习,仍为一名大学生,即便2016年7月其取得了毕业证,但未将该证书提交给公司,因此甲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甲公司主张陈某在职期间请事假30余次,事假累计40余天,其中7天事假是回校办事,公司对陈某如此宽松的管理方式,也可以证明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同意陈某的仲裁请求。

  审理结果

  仲裁经过审理认为:陈某在入职甲公司时已经结业,且其按照甲公司安排的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方式出勤,该出勤方式表明甲公司按照正常员工的方式对陈某进行用工管理。虽然陈某有诸多请事假的行为,但不足以否定双方系劳动关系。

  鉴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裁决甲公司应支付陈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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