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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经法院达成共识调解
时间:2017-05-29 【转载】
2016年12月1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原告胡某各项费用81421.4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理赔被告颜某垫付的原告胡某16558.9元;原告胡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7月8日8时10分许,被告晏某驾驶A车在南昌市真君路云海路由南往西左转弯,遇原告驾驶汽车(车内乘坐汤某、蔡某)由北往南直行通过路口时,两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汤某、蔡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经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22774元。2016年7月12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晏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汤某、蔡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2016年8月22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鉴定人胡某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评定其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均自受伤之日计算)。
另查明,被告颜某、晏某系夫妻。A车车主系被告颜某,驾驶员系被告晏某。A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颜某垫付了原告22975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