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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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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逆行撞倒电动车 伤者获赔十万余元

时间:2017-05-29  【转载】

 2016年12月2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付原告方某30783.62元;被告谢某、黄某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连带赔付原告方某103696元;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27日6时5分许,被告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站前路由东往西逆行,遇原告方某驾驶电动车由站前路机动车道内由西往东行驶,结果两车相撞,造成方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费住院医疗费39071.44元,其中被告黄某、谢某垫付16304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方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本次事故经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黄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方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黄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为被告谢某,该事故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均未投保,原告方某系城镇户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某驾驶小车与原告方某发生碰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被告黄某、谢某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故原告方某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小型普通客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被告黄某、谢某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连带承担理赔责任,为避免诉累,被告黄某、谢某垫付医疗费16304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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