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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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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中开车门酿事故 经法院调解伤者获赔

时间:2017-05-29  【转载】

2016年12月3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3130元;被告许某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77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2015年12月25日,被告李某驾驶被告许某所有的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某店门口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开驾驶室侧的门与同向原告王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因病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3天。同年12月28日,该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责任。此外原告王某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伤残等级为十级;2、后续治疗费2500元。后经法院委托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得出结论:原告王某不构成伤残。经查,肇事车车主为许某,被告李某系被告许某聘请的司机,该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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