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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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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门店垃圾不料被玻璃弄伤 法院判赔1万余元

时间:2017-05-29  【转载】

2016年11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西湖区某鱼头馆赔偿原告熊某11962.4元;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7月13日,第三人应被告西湖区某鱼头馆经营者严某的要求,为其拖运一车红土到其经营的西湖区二七南路,另约定第三人负责为其清理其店面门口的装修垃圾,费用为250元。第三人遂叫同车来的原告熊某以及另外一人到被告处清理店面门口的装修垃圾,垃圾袋上车后第三人向原告二人支付70元装卸费后便驾车离开。第三人开车没多远,被告叫住第三人,称店内还有些玻璃要清运走,后又叫原告及另一个人再帮忙把碎玻璃清理上车。原告在搬运玻璃过程中,玻璃破碎砸落在手上,致使右手前臂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8天,花费门诊医疗费2957.7元、住院医疗费24279.3元(医保报销6653元)、陪床费44元、自费医疗费2011.45元。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被告给付医疗费17000元。原告委托鉴定中心鉴定,因此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误工期24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120天,后续治疗费2000元;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并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重新鉴定。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后以无法做出明确鉴定结论为由退函。法院再次委托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鉴定中心以原告表现的功能障碍与外伤诊断的临床表现存在差异不能作出准确判断为由退函。

    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止租住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第三人雇请原告去给被告的店外清运垃圾上车,装运垃圾完毕后第三人给付原告及另一人70元后开车离开。后被告再次叫原告、第三人把店内的碎玻璃运走,已经形成了新的雇佣关系。原告在受雇搬运玻璃时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0%,原告在搬运玻璃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20%。原告自行鉴定,经法院重新鉴定被两家司法鉴定中心退函,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或者构成伤残等级多少,后续治疗费多少均无法查实,与伤残相关的费用本案均不予处理,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就伤残等级赔偿事项另行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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